内容摘要:无论是中国版还是世界版,社科法学最初是作为批判者出现的,而社科法学也已经习惯了作为批判者出场。作为社科法学的观察者和某种程度的参与者,笔者真城地期待中国社科法学能够有更清醒的自我认识和更实质的进步。
关键词:法学;社科;教义;方法论;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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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中国版还是世界版,社科法学最初是作为批判者出现的,而社科法学也已经习惯了作为批判者出场。但当社科法学本身被批判和反思时,社科法学似乎还有些不太适应此种角色的转换。

什么是社科法学?大致有两种解读。首先,可以被理解成社会科学在法学中的应用。对此,多数法学研究者表示欢迎并积极尝试。其次,也可以被理解成将社会科学当作法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和范式,从而替代传统的法律教义学研究,成为法学研究的主要范式(借李学尧语)。就此而言,许多法教义学者表示深刻的怀疑和反感。
从历史发展的脉络来看,社科法学乃后起之秀,是通过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不满和批判而出现的。社科法学对法学的批判,主要是通过指出法学的“封闭性”与“简单性”两种缺陷,进而主张自身的“开放性”(或“灵活性”)与“复杂性”。将二者结合起来,社会科学批评传统法学忽略了规范和事实之间的鸿沟,仅仅关注“黑纸白字”写在“纸面上的”法律,而忽略了真正世界中“隐藏在行动”中的法律。
由于将自己的研究对象限定为对“隐藏在行动之中的法律”的研究,社科法学更关注行动的逻辑,即对那些真正影响人们行动之因素的考察。因此,隐藏在行动背后的各种心理学的、社会学的、文化的、经济的、政治的等各种因素,都成为社会科学关注和考察的对象。相对而言,传统法学则仅仅关注影响人们行动的“法律”那个维度。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方法论之争
大约从2000年前后,少数优秀的法学研究者开始意识到,“注释法学”与“社科法学”都有问题。通过对“注释法学”的批评,在“倒洗澡水时把洗澡桶中的婴儿也一起倒掉”的做法也并不可取。法律的规范性仍然值得坚持,对于社科法学所指出的“封闭性”和“简单性”问题,严格意义和狭义的“法学”也是能够回应和解决的。2000年前后“法学方法论”思潮的兴起,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但在法学根基浅薄的中国,“法学方法论”容易被泛化成“法学研究”的方法论,甚至是法学论文写作的方法论。此外,法学方法论更注重在抽象理论层面和问题意识层面回应社科法学对法学的指责,很难在具体技艺层面展示法学的开放性与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因此,年轻一代学者更倾向于用“法律教义学”指称严格与狭义的法学。法教义学研究在最近几年取得了重要进展,蔚为大观,而原来的那种粗放型的法学研究则大为萎缩,以至于有学者判断,中国法学研究正在进入一个适用主义的时代。
这个历史过程被张翔概括成如下的这句话:即在中国,“以批判并改善法教义学的僵化封闭为指向的社科法学进路的出现,实际上还要早于法教义学的自觉:批判甚至先于批判对象而存在了!”反过来也可以说,中国法学最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是最近几年年轻学者围绕社科法学与法律教义学的讨论。这场争论主要是在新一代年轻学者之间展开的,反映了年轻一代学者设置议题和引导研究趋势方面的能力,也反映了年轻一代学者更加自觉的方法意识和反省能力。
法律教义学的自我辩护:“规范”是根基
法教义学学者首先强调,法的规范性命题仍然有其不可取消的价值。正如英国法学家哈特曾经指出的,法律实践的一个核心特征是,承认某个规范,并且通过将该规范所包含的行为特征通过涵摄的方式运用到自己身上。因此,法律工作者的核心,就是对规范的解释与适用的工作。通过限定自身的研究和工作范围,可以将相关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系统而深刻的提炼与总结,从而形成一整套的学科规范与方法。在规范指导下的实践是人类社会实践的核心内容之一。社科法学注重行动和影响行动诸因素之间的“因果”,却看不到行动与指导行动之“规范”的“归属关系”,这恰恰是社科法学的盲点和缺陷,而非其优点。
与此对照,法律教义学则批评社科法学通过取消了法学研究的前提条件和自我限制,从而变成了某种泛学科主义。因为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也是通过此种研究防范和方法的自我限制,从而发展出自身的学科定位、体系和方法的。“跨学科”研究恰恰不是取消学科,而是以承认各学科的存在与力量为前提。法学的开放性,并不意味着取消法学学科的界限,更不意味着取消任何学科的界限。就其试图取消法学学科的界限而言,社科法学是“无根基的”,因此所谓的“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等,无非是套用其他学科的方法论,将法学变成其他学科分支的一种自我殖民化的做法;就其试图取消任何其他学科的界限而言,社科法学又是“反科学的”和不自量力的,因为相对于真正的其他各“社会科学”而言,它显得有些业余和“半吊子”,逃避了这些学科更为规范和严格的评审和评价机制。“面对事实本身”这句现象学的口号,不应该被滥用成逃避严格的学科、专业和方法论训练的借口。
在此基础上,法教义学学者进一步展示了法教义学自身的开放性。例如,像黄卉分析“二奶继承案”时所展示的,对于社科法学所强调的那些疑难案件,法教义学的学者实际上能够比社科法学学者分析得更加复杂和深入,而此种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恰恰是由于法教义学体系和概念才变得可能。正如卢曼曾经指出的,真正的开放有赖于某种程度的封闭。法教义学通过限制自己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实际上增强了法律系统处理复杂情境的能力以及对社会变迁保持开放的能力。提倡法律系统的完全开放,意味着取消了法律系统的独立性,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虚无主义。
就社科法学所提倡的本土化问题,笔者的一系列研究也显示,除了社科法学所想象的那种以乡规民约为核心内容,摒弃现代法治基本特征和基本原则的本土化方案之外,以承认现代法治基本原则和基本结构为前提,通过中国本土司法实践为基础,法律教义学也可以实现法学研究的本土化。
无论是中国版还是世界版,社科法学最初是作为批判者出现的,而社科法学也已经习惯了作为批判者出场。但当社科法学本身被批判和反思时,社科法学似乎还有些不太适应此种角色的转换。尤其是,当年轻一代的法教义学研究者将当年社科法学对“注释法学”的批评内化到自身的研究和思考之中时,社科法学对法教义学的印象仍然停留在“注释法学”和“概念法学”的层次,除了重复当年对“注释法学”和“概念法学”的批评之外,少有新意,对法律教义学的自我辩护和回击,也没有做出任何有效的回应。那种将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话看作是德国法学资源和美国法学资源的差异的做法,与其说是对法教义学反击的回应,倒不如说是一种机智的方式对真正对话的逃避。可以说,如今,法教义学学者对社科法学的理解,要远超过社科法学对法律教义学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社科法学研究者的此种鸵鸟态度,可以被看作是一种不思进取和玩世不恭。此种逃避心态将是制约中国社科法学真正发展的最大障碍。作为社科法学的观察者和某种程度的参与者,笔者真城地期待中国社科法学能够有更清醒的自我认识和更实质的进步。
(作者单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