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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百年印花税史话
2015年07月21日 14:08 来源:吉林日报 作者:王红艳 字号

内容摘要:吉林全省印花税处票样。吉林省印花税票在中央税票未到前,所有税票都由印花税处呈准省府就地印制,分深绿一分,橙色二分,红色一角,浅绿五角,粉色一元。吉林省印花税收从民初颁布《印花税法》始,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税收额逐年增加,皆因建立了一整套从上至下严密的印花税收网。吉林全省印花税处专设印花税调查委员,奔赴各县检查,既考查各县知事执行印花税情形,又协助其切实实行,并负有具体责任。1930年,滨江办事处在检查商号一大公司、泉发义等时,发现一种印花税票可疑,立即上报,由此查获由韩人与华人合伙伪造的印花税票892张,该处迅速将涉案人经县署依法送交滨江法院判决,销毁伪造的印花税票。

关键词:检查;印花税处;吉林省印花税;全省印花税;印花税票;凭证;税收;印花税法;设立;发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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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全省印花税处票样。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中书立或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1912年10月21日,民国政府颁布《印花税法》,1913年3月1日起在各省先后施行。吉林省印花税始于1913年6月。最初,吉林省印花税没有专管机关,统一由吉林国税厅、财政厅、邮政局、电报局,以印花票分发行所名义推销,各县、市委托县公署、邮政局为支发行所办理。1917年3月1日设立吉林印花税分处,后改为吉林全省印花税处,开始在各县、市设立办事处,下设分销处。

  吉林省印花税票在中央税票未到前,所有税票都由印花税处呈准省府就地印制,分深绿一分,橙色二分,红色一角,浅绿五角,粉色一元。按照《印花税法》规定,“凡财务成交,所有各种契约簿据,可用为凭证者”,均须“贴用印花,方为适法之凭证”。最初,各种契约、簿据,分为两类26种:第一类15种,如发货票,寄货物文契凭据,租赁各种物件凭据,当票等;第二类11种,如提货单,各项承揽字据,保险单,存款凭单,公司股票,汇票,期票等。1917年后,又增加了出国护照、国内游历护照,普通、高等官吏考试合格证书,中学校、专门学校等毕业证书,婚书,担保字据等。在吉林省内,“延边一带,延吉、和龙、珲春、汪清四县,日韩侨民十居八九,韩民入籍之执照所贴印花,为延边一带销路之大宗”,外籍侨商执照均贴印花。印花税虽然面值小,但涉及面广,几乎人人都与印花税有关。

  吉林省印花税收从民初颁布《印花税法》始,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税收额逐年增加,皆因建立了一整套从上至下严密的印花税收网。以吉林省城(现吉林市)吉林全省印花税处为中心,在各县、市普遍设立了印花税办事处,办事处外设分销处。又因各县情况不同,办事处设立也不同,地方偏僻,税收过少的县,由县政府兼办,如抚远、饶河、同江、勃利、虎林、宝清、汪清、濛江等8个县。县城交通不便的县,在铁路沿线的中段设办事处,如额穆、德惠、桦川3个县,额穆办事处设在吉敦铁路线上的蛟河镇,德惠办事处设在东省铁路哈长线上的张家湾,桦川办事处设在松花江岸的佳木斯。在华、俄、日、朝鲜人杂处的各特别区内,税收棘手,又特设了以哈尔滨为中心的特别区长绥办事处。印花税创办之初为便于提倡,吉林省城专设了省城发行所,办理省会范围内的印花税事宜。由上至下系统、完整的印花税收网的设立,使《印花税法》得以实施。

  百年前的吉林省印花税,坚持“先之以劝导,继之以检查,终则按照罚则办理”的原则进行。吉林全省印花税处专设印花税调查委员,奔赴各县检查,既考查各县知事执行印花税情形,又协助其切实实行,并负有具体责任。调查委员以下各办事处设调查员若干,“均负劝销责任,平时轮流巡行各商户,讲演税法,稽查偷漏,劝贴印花。”检查分报水、定期、随时三种。全省印花税检查,每年举行两次,于5月、11月进行,先由印花税处将检查事由提前布告全省各县、市,然后责成各办事处,协同公安人员定期按日逐户检查,凡属税法所载账簿、票据、人事凭证等类,均一一检验,以防违法。如果发现漏贴、减贴、揭贴等弊,即遵照税法分别给以50、100、300倍的处罚。对小本经营、小铺、摊床的偷漏,一般从轻处罚。1917年双城县第一次检查,有57人漏贴,检察人员“惟思立法之意,在儆其玩忽以利推行,并不在多收罚金”,因此只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富锦县一向有“小哈尔滨”之称,1920年第一次检查时,大小商店196家,漏贴者仅三四户,对其中殷实商号、客栈,分别罚大洋3元、6元、10元。对伪造、改造税票的,因已触犯法律而转送法庭。1930年,滨江办事处在检查商号一大公司、泉发义等时,发现一种印花税票可疑,立即上报,由此查获由韩人与华人合伙伪造的印花税票892张,该处迅速将涉案人经县署依法送交滨江法院判决,销毁伪造的印花税票。

  民国时期吉林政局混乱,虽然印花税税值不大,但一直为政府所重视,税收逐年增加,年税收从民国初期1万余元,到后期达90余万元,对推动当时吉林经济、商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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