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草案拟将在依照国家规定举办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为他人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关键词:死刑;罪名;草案;刑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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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今天上午首次审议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次修改刑法解决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一些地方近年来多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网络犯罪也呈现新的特点,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修改、补充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二,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需要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第三,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
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总结我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提请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有适用死刑的罪名55个,取消9个后还有46个。
李适时表示,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的反应都是正面的。
他说,此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这9个罪名取消适用死刑后,如出现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除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之外,草案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也提高了门槛:死缓期间故意犯罪,并且情节恶劣的才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