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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实名举报应逐件答复
2014年10月28日 00: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庄庆鸿 字号

内容摘要: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等。

关键词:举报;工作规定;举报中心;检察院;高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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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青年报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庄庆鸿)记者今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近日印发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首次明确了举报人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申诉复议、请求保护、获得奖励等。

  新修订的《举报工作规定》对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答复以及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失实澄清、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较大幅度的修订。

  根据《举报工作规定》,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举报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人民群众可以采用信函、走访、传真、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电话“12309”、最高检举报网站“www.12309.gov.cn”等方式进行举报。

  按照《举报工作规定》,举报线索一般由被举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要案线索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县处级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省级检察院举报中心备案,其中涉嫌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层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厅局级以上干部的要案线索一律报最高检举报中心备案。

  《举报工作规定》要求,检察院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当对举报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应当制定举报人保护预案,预防和处置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的行为。实名举报应当逐件答复,除联络方式不详无法联络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实名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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