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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966年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民主认识的历史地位
2016年01月05日 13:25 来源:国史网 作者:李先波 字号

内容摘要:1956 ~ 1966年是中国共产党人[ 1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第一个十年。

关键词:民主;民主认识;社会主义;共产党人;毛泽东;文化大革命;阶级斗争;中国;历史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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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6——1966年是中国共产党人[1]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第一个十年。对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民主认识和实践,《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的评价是:党的八大从加强执政党建设、发展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和群众联系等方面指明了方向,[2]全党开展整风运动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正常步骤,但随着毛泽东阶级斗争理论和实践的错误发展,个人专断、个人崇拜现象逐步滋长,[3]加之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没有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没有应有的权威,最终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发动。这一总体评价也揭示了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民主认识与阶级斗争扩大化此消彼长的渐进演变过程。在这一总体评价之下,学界对于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思想进行了“个体”和“个案”研究的较多,也有将这一时期与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主义民主认识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有的研究已经注意考察当时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发展变化以及中苏关系的变化对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认识和实践的影响。但从与苏东国家比较的角度来审视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民主认识和实践,尚属空白。本文将以“形而上”的社会主义民主认识为对象,从与同时期苏东国家比较的视角,简要阐释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民主认识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的历史地位。

  一

  关于1956~1966年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认识的具体内涵,依照马克思主义民主的基本观点,国内学界大多认可从宏观的民主建政理论、中观的民主程序理论、微观的民主方法论等三个层面进行解析。与上述三个层面的划分相类似,也有外国学者主要根据《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的相关论述将毛泽东的民主认识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用于人民内部的政治教育的“民主方法”——说服,批评与自我批评;二是民主的政治参与,即党和国家机关实行的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原则;三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享有的一定的自由和民主。[4]

  具体而言,宏观层面的民主制度方面,中国共产党人认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特征,是“真正的完全的民主”。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指出,有了人民的国家政权,才有人民的民主,才能实行民主。[5]在文章中,毛泽东阐述了选择人民民主专政这一国体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1951年2月28日,刘少奇出席北京市第三届人民代表会议时讲话指出,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最好的基本的组织形式。“现实已经证明并且将来的历史还会证明,新民主主义的人民代表会议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制度,比旧民主主义的议会制度民主一万倍。”[6]中共八大政治报告中也指出,中国同一切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是人类历史上最民主的国家,我们的民主属于绝大多数人。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发表讲话中也指出,“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7]

  中观层面的民主程序方面,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认为,民主集中制是一切机关和团体均应当实行的根本制度和组织原则,是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根本制度。没有这种民主集中制,就不能建设社会主义。[8]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和集中的辩证统一和有机结合。社会主义民主既是通过贯彻群众路线和执行民主集中制来实现,同时,贯彻群众路线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过程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是过程和目的的统一。用毛泽东经常讲的话来说,就是要允许群众说话,把群众发动起来,以高度民主实现高度集中。

  微观层面的民主方法论方面,毛泽东等中国共产党人把民主看作一种方法、手段、形式和作风。所谓民主的方法,即是说服而不是压服方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即整风的方法。所谓民主的作风,即是要允许别人说话,能够倾听不同的意见。所谓民主的形式,即小民主和大民主。其中论述最多的是民主的方法和民主作风。

  宏观层面的民主制度决定了民主的性质和目标,中观层面的民主机制是抽象的民主目标转化为具体民主的中介和纽带,微观层面的民主方法是实现民主参与的具体行为。从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民主认识和实践历程来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决定了最广大的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利从“应然”到“实然”,既要有适合人民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民主方法和形式,更为重要的是要有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本质属性,可操作性强的民主落实机制和实践程序。而正是中观层面民主实现机制的缺位和错位,导致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社会主义民主认识难以有效贯彻体现在具体的民主建设实践中,致使微观层面的民主方法与民主制度的脱节。应该说,作为民主的机制,民主集中制只是一种组织原则,而构建带有民主“普遍价值”的代表制、普遍选举制、监督制衡等机制,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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