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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我国未来民法典开篇之作
2017年03月20日 07:32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陈耀东 字号

内容摘要:万众瞩目的《民法总则》吸纳先进立法理念,借鉴域外通行做法,传承民法文化精髓,回应社会需求,彰显时代精神,参鉴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总结国家立法经验和地方民事习惯,于2017年 3月 15日正式通过。《民法通则》规定了两类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民事立法规定了第三类主体即其他组织,但其他组织的设立、解散、责任承担等缺乏相应规定。诞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民法通则》对法人的规定在当今面临着诸多困惑与挑战,《民法总则》在制定中对于法人的分类问题争议极大,定稿规定的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实际上延续了《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即为营利法人,非企业法人即为非营利法人。

关键词:民法总则;民事;法人;时效;法典;胎儿;救助;保护;立法;民法通则

作者简介:

  万众瞩目的《民法总则》吸纳先进立法理念,借鉴域外通行做法,传承民法文化精髓,回应社会需求,彰显时代精神,参鉴学界最新研究成果,结合我国法治建设实践,总结国家立法经验和地方民事习惯,于2017年3月15日正式通过。《民法总则》作为未来我国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意义重大,有许多热点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制定《民法总则》

  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出台了《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公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商事法律,民商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已具规模。《民法总则》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民商事规则的共同要素加以归纳、抽象、提炼,确立了适用于每部民商事法律的基本价值和原则,消弭了民商事法律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使我国所有的民商事法律在《民法总则》的统领下,更加和谐一致。

  《民法总则》的制定,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和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民法总则》

  热点问题评析

  作为与我们每一个个体权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民法总则》全面规定了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在诸多制度设计上有亮点、有特色、有创新。

  1. 关于绿色原则的规定

  21世纪是社会经济、科技文化大发展的时代,但人与环境的矛盾却日益凸显,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不断受到破坏。对此,《民法总则》在基本原则第9条中首次规定“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在承认资源耗尽的必然性和一定的可避免性的前提下,进而限制人对资源的消耗,维持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其本质是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将绿色原则与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列,是对传统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创新,是我国民事立法回应21世纪资源环境日益恶化这一时代特征的重要立法举措,也符合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五大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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