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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正当性“中国建构”的尝试:中国传统法理智慧的近代论说及其启示
2016年12月15日 10:36 来源:《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作者:李鼎楚 字号

内容摘要:内容提要:法正当性的中国化建构是解决“社会认同的排斥”和“本土话语的缺失”这两大中国法治建设当下困境的关键。这些在中国传统法理智慧近代论说中的启示,有利于得出中国法正当性的宏观建构方案。一、问题及旨趣就当下中国而言,对于传统法智慧的关注,背景中其实隐藏着两个问题:一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体系的解散.在中国近代论说中,有一种法正当性的建构路径:其先“溯源探本”,求证中西法理原初的“同质性”,然后通过对“社会进化论”的解说,将“中西问题”转化为“古今问题”,而用意在于模范西方成功的法治理念,形成转变传统的中国法正当论说。四)框架“西化”:传统“虚无”的中国古代法基本观念中国近代存有一类明确运用西方框架来讨论相关中国正当性的论说。

关键词:融通;中国传统;论证;论说;法理;法律;道德;中国法;观念;传统法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法正当性的中国化建构是解决“社会认同的排斥”和“本土话语的缺失”这两大中国法治建设当下困境的关键。以西方学理,解构西法体系;基于人类规制社会所共同面临的原问题,对照西方,“还原”中国传统。在中西法正当之间,不必强制融通那些指向根本“唯美感性”的传统因素。这些在中国传统法理智慧近代论说中的启示,有利于得出中国法正当性的宏观建构方案。

  关 键 词:法正当性/中国传统法理智慧/近代论说/建构方案

  标题注释: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2BFX020)清末民国法理学的“中国表达”研究。

  作者简介:李鼎楚(1980- ),男,湖南省新邵县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 401120

  

  一、问题及旨趣

  就当下中国而言,对于传统法智慧的关注,背景中其实隐藏着两个问题:一是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体系的解散;二是百年移植而来的现行法制大有弊端。同时,此两者间,还必须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联,才能证成挖掘传统法智慧的意义。这一关联在于:中国法律文化断裂,是造成移植法制弊端的一大原因。也正因如此,接续传统法文化,开新古代法律智慧,这才能是中国“清弊复兴”的法治良策。

  那么,这一关联是否真实存在呢?一般认为,中国法治建设陷入两大困境:一为法律与社会的脱节;二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迷茫。具体而言,前者涉及现行法制在政治权力上被承认,却不完全受社会所认同;后者关涉中国法学中充斥西方法学理论,但缺乏自身的话语和思想体系,无法支持自我的发展。

  我们发现,上述“社会认同的排斥”和“本土话语的缺失”,很大程度上皆源于自身文化传统承接之不利,而加强中国法治的传统化一定能有益于以上困境的解决。

  比照狄骥“准则法”与“技术法”的划分,对中国传统法智慧的发掘可分为两个层面:准则层面,主要考究传统的法之正当性论说;技术层面,重点考察古代法在运行中有效的操作性资源。技术层面的传统化,能在形式上舒缓认同的排斥、表象化话语的本土性,但仍不免有“老瓶装新酒”之嫌。于是,破解上述两项困境的任务,更应集中于准则层面对法正当性的传统智慧之开发。一般而言,以源于传统的中国自身观念和方式,说明法何以正当,易于从根本上获得社会民心的法律认同,同时,还能建构自主性的法学话语体系。

  因此,法正当性的“中国建构”,应成为中国理论法学研究的关键问题。部门法学在制度层面内所进行的调适,往往无法最终解决法律制度根基中所出现的问题。因为这些根基性问题,逻辑上外在于制度本身,其是产生制度的基础,就如同房屋内部结构的修整,难以根本性解决地基不稳的危害。

  所谓法治建设的“中国建构”并非倾向于“复古好旧”。在古今中西的背景下,现今中国法正当性的建构,已形成一种指向以“融通”为方式或立场的共识。当代中国法学界所涉及的相关成果,主要从两个层面展开:一是比较同异研究(融通的前提工作);二是引入转化研究(融通的具体工作)。这两层面的研究相应地呈现在两种主流的系统理论或研究范式中①:一为“法律文化论”,常常倾向以“文化相对主义”立场和“文化类型学”方式,比较性地研究中西固有的法正当方面之异同。二为“法律现代化范式”,将中西问题,化归为古今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中,将“权利本位”、“形式理性法”和“法律的普适性”等,证成为现代中国法正当性中的必备要素。我们看来,主流的这两种研究还存在一些不足:前者,容易造成热衷于“地方性知识”,从而消解了融通的可能,并最终也放弃了中国法正当理论对世界的贡献。后者,实际是将在知识(逻辑)层面上,承认了的西方法的现代形式或技术准则,一味地注入中国当下法的观念及信仰领域,而遗忘了在信仰多元中对其是否能够(或必须)融通的反思。

  从理论旨趣上看,前者的不足,源于一种在历史性上欠缺哲学关照。哲学对历史所形成的主体思考立场,要求人类历史中独特主体性(共同中的个性)和各民族历史里人类普遍主体性(个别中的共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即是融通的前提,而在“法律文化论”中,以这种兼顾式主体思考的立场,进行中国法正当特质之研究,还有待加强。后者之不足,根源一种在哲学性上,缺乏历史关照。这种历史性关照意味着,哲学的主观发现,是否能在历史的验证下,证成出人类智识已经把握了根本规律,即人类理智能力的经验“待证”问题。“法律现代化范式”暗藏了西方穷尽法正当全部可能,历史就此终结的寓义,从而遮蔽了对西方人能否掌握根本的警惕。

  既然历史与哲学需要相互关照,因此也就不能仅进行一种纯粹思辨或一种单纯描述的研究。一种开发法正当性传统智慧的理论法学,需要中国法哲学与法史学的共同视野及学术配合。《周易·系辞下》:“彰往而察来。”近代中国学人对传统法理智慧的论说,开启了这一“哲史结合”的学术尝试。这些近代论说对本文而言,不仅仅只是研究的对象,我们研究它们,并从这一尝试中,获得建构当今中国法正当性的启示,更体现了本文写作旨趣对所设问题的一种极为有意义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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