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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府“地下”举债纳入制度硬约束
2016年01月11日 00: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徐清 字号

内容摘要:为何预算法和问责考核制度管不住政府“任性”借钱?究其根本,在于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后,大量财权上收中央,较多事权下放地方。

关键词:制度;问责;地方政府;政府债务;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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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预算法和问责考核制度管不住政府“任性”借钱?究其根本,在于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后,大量财权上收中央,较多事权下放地方。地方政府“缺乏稳定收入”“财政转移支付不足”的同时,教育、医疗、民生工程、社会福利方方面面都需地方政府投入。谋发展、惠民生、展政绩等压力驱动地方政府举债筹措资金。

  预算法规定,只有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才可以举债,规模须控制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借来的钱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可是,地方政府有些支出存在“难言之隐”,如急需资金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或养老金时,可能不满足法定的举债要件,从而催生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的违规举债、“明股暗债”等“地下”举债行为。

  “地下”举债行为一方面使政府举债决策缺乏科学规划和有效论证,更多体现为长官意志,举债规模难以控制;另一方面,由于对“地下”债务缺乏分类和认定的明确规则,究竟地方政府欠了多少钱,众说纷纭。如何采集地方债务数据?统计口径是什么?地方债在政绩考核的权重占多少?尚没有明晰的标准,导致政府债务问责考核沦为“纸老虎”。

  遏制日益膨胀的地方债务,应严把地方举债源头,规范举债预算程序,建立起规范科学的地方政府融资举债机制;明确政府债务由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债务的统计、债务资金的使用、债务信息公开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明确对“地下”举债行为的问责主体,推动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衔接,将各种“地下”举债行为引导到阳光下,纳入制度硬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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