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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谈】保护胎儿继承权利彰显民法“慈母”精神
2017年03月08日 16:28 来源:法制网 作者:刘勋 字号

内容摘要:这是对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四次审议,其中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是备受关注的亮点之一。

关键词:胎儿;民法;慈母;彰显;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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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下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是对民法总则草案的第四次审议,其中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是备受关注的亮点之一。

  民法通则严格贯彻传统理论,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设保护胎儿利益特别规则,仅在继承法中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学界一致认为这属于立法漏洞,制定民法总则应创设胎儿利益特别保护规则。立法机关采纳了学界建议,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二审稿、三审稿均沿用了这一设计。

  自古以来,无论拥有怎样的家庭背景,面对家庭其他成员对财产或权力的觊觎,失去丈夫或父亲庇护的女性及腹中胎儿极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这种现象无论是在帝王将相之所还是平民百姓之家,都可能发生。胎儿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但是却有着成为人的可能性,现代医疗水平的进步使胎儿成活率大为提高,出生时为死体的概率非常低,所以以立法形式保护胎儿利益是时代进步的要求,更是法治进步的体现。

  怀孕的女性及腹中胎儿是毫无争议的弱势群体,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实就是对该类弱势群体的有力保护。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被赋予这种能力要比单纯给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更具有现实意义,胎儿被视为拥有这种能力,其母亲就能够据此随时保护胎儿的利益,防止其利益在未出生前遭到侵害,否则其母在怀孕期间为胎儿主张民事权利在法理上说不通。很显然,母亲有权利随时保护胎儿利益,要比婴儿出生之后才有权保护更加有利,法律的保护也更加务实、更加公平。

  在鼓励生育、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背景之下,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赋予胎儿拥有继承权等财产性权利,对处于困境的怀孕女性而言就是一种保障,这种保障让她们愿意继续妊娠,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她们生育的后顾之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切实保护胎儿的利益无疑是拓宽了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宽度和深度,充分体现出保护的特殊、优先要求,有助于给未成年人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

  对民法精神的诠释,最经典的莫过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的那句“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这完美诠释出民法对个人权利无微不至的关切。民法总则草案中对胎儿利益的关切诠释了民法的这种慈母精神,母亲用爱迎来胎儿的平安出生,民法这位“慈母”将用有爱的法律来迎接胎儿的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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