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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颁行了大量法律法规
2016年07月20日 11:01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高爽 字号

内容摘要:延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辉煌时期。

关键词:法律法规;延安;陕甘宁边区;法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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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安时期,是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辉煌时期。

  13年时间,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各个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制定并颁行了大量法律法规,其中既有行政法规,也有党组织内部的党风廉政法规,形成了相对完善、有效管用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

  宪法性文件

  有抗战时期的 《抗日救国十大纲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以及解放战争期间颁布的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

  其中最重要的法制成就是确保人民的人权、政权、地权以及各项自由权。如在政权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创立了“三三制”的原则,也就是指政治机关的人员分配上,共产党员、非党左派进步分子和中间派各占1/3。

  还有基层的人民代表机关参议会的建立、基层民主选举的实现,也都是重要的立法经验。

  其他法律法规

  在刑法和诉讼法方面,主要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惩治反革命条例》《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陕甘宁边区刑事诉讼条例草案》《晋察冀边区法院审判暂行条例》等。在行政法方面,制定了《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在经济法方面,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同时出台了相应的财政管理法规、农林法规、工商贸易法规等法律法规。在土地立法方面,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件》以及《中国土地法大纲》等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民事立法方面,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陕甘宁边区继承条例》 等法律法规。

  党风廉政和干部管理法规

  1939年通过的 《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将中共中央提出的“实行地方自治,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具体化为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建立工作检查制度,发扬自我批评,以增进工作的效能”“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1941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946年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各级政府人员,违反人民的决议,或忽于职务者,应受到代表会议的斥责或罢免,乡村则由人民直接罢免之。”1939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认定了可以贪污罪论处的10种行为,还包括了具体的惩处标准,分类清楚,具体明晰,量刑严厉,操作性强,达到了震慑和惩处的作用。

  管理干部的行政法规也有多种,如《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中共中央 《关于审查干部的指示》《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草案)》《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任免暂行条例(草案)》《关于各机关干部调整决定》《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奖惩暂行条例(草案)》《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等。

  □记者/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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