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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起步早的美国是怎么做的
2016年02月29日 09:30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一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部署,再到中办国办联合发文,中央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强。

关键词:美国;政务公开;网站;预算;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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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放日报记者 王一 整理

  近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印发,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部署,再到中办国办联合发文,中央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强。

  美国的政务信息公开起步得比较早,也积累了一些经验。

  翻阅信息的人络绎不绝

  早在1966年,美国国会就制订了《信息自由法》。这部法律听上去好像是公众的信息共享,其实它是一部规范政府机关公开文件、档案等信息的法律。

  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普遍原则、平等原则和救济原则。政府公开信息是普遍的,而不公开是例外,对不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说明理由。个人的知情权如果遭到不正当拒绝,他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

  上世纪60年代,信息还不是很畅通,人们到哪里去阅读这些信息呢?美国也同时公开了公众获取信息的途径。各行业各机构都把获取信息的地点和方式,刊登在《联邦登记》上,供人们查阅。千万不要觉得这些内容没人会看,每每到周末前来翻阅信息的人都络绎不绝。

  美国政府公开信息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公开会议内容。1976年美国国会制定的《政府公开法》 是关于联邦政府机构会议公开的一部重要法律。凡是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允许公众观察。政府机构的会议安排、变更情况、会议通知、拟制定的规章等内容应提前一周在《联邦登记》 或其他法定刊物上公布。此外,会场应选择适当的房间,以便容纳更多的人。会议期间,允许公众或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会议的记录以及有关决定允许公众查阅。

  如果公民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状况不满,可向信息委员会提起投诉。信息委员会的委员大多具有学术背景,他们可以对包括国防秘密在内的任何事项展开讨论,投票决定其应公开还是保密。信息委员会的生效决定具有强制力,政府部门必须实施。

  对于信息委员会的决定,公民如果不满意还可以向司法法庭申诉。不过,平均在1万件投诉案件中,只有不到100件最终向法庭进行了申诉。因为法庭申诉需要时间、律师和金钱。而向委员会投诉只需要在网上点击一下即可,成本低、效率高。

  尽管信息委员会需要大量辅助人手,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支出,但是,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投下1美元就可以解决100万美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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