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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应阳光化操作
2014年08月18日 00: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竞争性领域的国企已经基本剥离了政策补贴,适合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的中小型国企甚至可以让民营企业控股,大型国企对于接盘方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则可逐步让民营企业控股。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国企;改革;国有企业;分析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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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顾鑫

  近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个别贱卖国有资产的案例引发市场较大关注。分析人士认为,坚决制止并严厉打击贱卖国资的行为,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应完善国有资产转让的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实现阳光化、透明化操作,可以考虑引入责任终身追究制,给所有相关责任人戴上“紧箍”。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被视为盘活存量经济、提升国企经营效率的重要途径。通过引入外部股东,既可完善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可增强市场化经营理念,提升资本运营效率。因此,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的不是要不要改,而是怎么改的问题。

  任何一家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都面临资产定价的问题,所谓贱卖其实是指定价不合理,国企股权、资产等的价值被低估,而这种交易最终能够达成,背后除了少部分民营企业家的贪婪外,更有监管者、第三方评估机构、国企相关负责人等的监守自盗行为在作祟。从体制机制上看,在层层委托代理后,国企所有者的出资人意识受到削弱,缺乏对管理层的有效约束。

  那么,交易的公平公正、定价的合理、竞争的充分又该如何实现呢?分析人士认为,应完善国企股权资产评估流程,审计与评估应独立开来,相互验证和监督,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中立;应完善国企股权转让程序,不能对参与竞价者设置人为障碍,能影响转让方案的制定者及其关联方应进行回避,真正形成由公开竞争决定国企资产价格的机制;应实现阳光化操作,信息披露应保证及时性、持续性和完整性并接受社会监督,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或在此过程中接到举报材料、受到公众质疑,有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进行调查,涉嫌违法的则应移送司法机关。

  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序看,并不是所有的国企都适合立刻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对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加以区分。竞争性领域的国企已经基本剥离了政策补贴,适合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其中的中小型国企甚至可以让民营企业控股,大型国企对于接盘方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则可逐步让民营企业控股。(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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