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科技报告的版权管理制度,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以NSTRS、NTIS为例,从版权归属、授权、登记、使用限制、侵权救济5个方面对中美两国的科技报告版权管理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在调查基础上,借鉴NTIS的成功经验,在确权制度、合同制度、声明制度与市场制度上提出了基于现状的改进措施和意见。
关键词:科技报告;版权管理;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陈传夫,男,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汤琪,女,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硕士生,通讯作者。武汉 430072
内容提要: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科技报告的版权管理制度,规避知识产权风险,以NSTRS、NTIS为例,从版权归属、授权、登记、使用限制、侵权救济5个方面对中美两国的科技报告版权管理的实践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在调查基础上,借鉴NTIS的成功经验,在确权制度、合同制度、声明制度与市场制度上提出了基于现状的改进措施和意见。
关 键 词:科技报告 版权管理 比较研究
标题注释:本文为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委托项目“国家科技报告版权相关问题研究”的成果之一。
2014年3月1日,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NSTRS)正式开通运行,向社会公众、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提供免费的科技报告的检索、查询、浏览、全文推送以及统计分析等服务。然而科技报告作为高智力成果,其知识产权的管理问题关系到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顺利运行和服务质量,以及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上报义务,科技项目承担者依然对科研成果享受协议之内的权益,我国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和机构仍然要承担知识产权保护的义务。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科技报告共享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我国科技报告服务虽然目前遵循公益原则,但并非所有的业务活动都能纳入到合理使用的范畴。为了妥善处理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问题,NSTRS出台了多项科技报告版权管理制度。但笔者的调查发现,NSTRS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明、授权与版权登记制度不完善、缺乏救济制度等问题,这使得NSTRS在业务活动中面临着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科技报告的版权管理制度,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笔者对NSTRS现有的版权管理制度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并总结和借鉴美国NTIS的科技报告版权管理制度,试图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方案。
1 我国科技报告版权管理研究现状
一直以来,学术界都十分热衷于对我国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探讨,但专门探讨科技报告版权管理问题的成果却几乎没有,有关版权保护的内容散见于科技报告制度建设以及灰色文献保护的研究成果中。不少学者对欧美国家的科技报告产权法律政策和密级管理进行了详细介绍。例如石颖[1],张爱萍等[2]分别对美国科技报告的分级保密制度、法律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周萍介绍了欧盟研发框架计划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款[3]。吴蓉则对英国的科技报告制度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指出英国科技报告的产权归属的相关法律规定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属于其资助研究的科研人员与大学[4]。
一些学者则通过对中美两国科技报告制度的对比研究,提出适用于我国科技报告版权管理的相关建议。
在产权归属问题上,熊三炉建议制定信息资源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接受国家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科技报告知识产权应属于政府,国家应对政府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形成的科技报告具有无偿使用权[5]。蒋岚、唐宝莲认为政府资助项目的科技报告的产权完全归属于项目完成部门、单位甚至课题组个人所有,由开发者自行保管,政府部门不应干涉是一种管理误区,忽视了国家对此类科技成果享有的使用权与支配权,势必影响到科技报告的收集与利用,以及对科学技术的交流[6]。然而颜翔持不同观点,认为科研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理所当然由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7]。胡红亮、宋清林、龚春红提出科技报告知识产权权利的取得应遵循合法、符合公共利益与依法定程序的三原则。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管理的法规制度,在文件中应明确科技报告是国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资源[8]。侯人华、刘春燕、杜薇薇指出科技报告中知识产权制度要考虑知识产权持有人即项目承担方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一方面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对科技报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资源配置和创造行为做出制度安排;另一方面,运用法律以外的形式例如签订合同、质量监督、权限限制、技术保护对科技报告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管理、运用进行指导[9]。
在标准制定上,张爱霞、杨代庆等认为要对科技报告的来源、密级、知识产权、发行和使用范围等信息进行特别的规范和标注[10]。贺德方则提出要建立用于各类受控受限科技报告安全与规范交流利用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统计标准等[11]。
在开放共享上,胡红亮等认为当前阶段,一方面我国要尽快建立政府信息共享或公开的法律,尽可能地使所有非保密性质的科技报告成果以公开的身份正式进入交流渠道;另一方面,要完善立法,规定科技报告的密级、使用范围、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规定,以推动科技报告的交流和共享[12]。石蕾等指出要建立我国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制度和完善的密级管理,使用范围规定,授权使用控制机制,同时需要进一步探索多层次的科技报告交流途径,拓展科技报告开放共享渠道[13]。蒋岚、唐宝莲进一步提出在收藏整理时必须采用集中管理、分类汇总的模式,并且实行集中检索、分布获取、分级保障、设限受控的科技报告定向服务网络体系[6]。颜翔[7]与胡红亮等[8]均认为科技报告的公开要以公利与私利的对决为判断和处理标准,报告的使用限制设置应平衡集体(或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
在版权保护上,胡红亮指出科技报告管理者有责任采取措施,保证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利益不受侵犯,应制定限制科技报告使用范围的办法和执行细则[8]。
由上可见,我国对于科技报告版权管理的研究和观点都是站在科技报告法律政策的角度上展开的,而基于我国科技报告版权管理实践中版权风险的研究成果几乎为空白。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的运行是我国在科技报告制度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的里程碑,代表着我国科技报告实践的最高水平,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很多方面都有待观察和完善。而美国国家技术情报局(NTIS)同样承担着美国科技报告的收藏、管理和传播职责,自1970年成立以来,历经裁撤风波、最终转型成功,在科技报告管理上有着丰富的成功经验。如今NTIS是美国政府资助的科学、技术、工程和商业相关信息的最大核心信息源,为企业、大学和公众提供涵盖350多个主题领域的大约300万份科技信息出版物,并为联邦政府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撑。NTIS的成功实践对我国科技报告的版权管理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和意义。本文对NSTRS和NTIS的版权管理实践现状进行调查和对比,以期找出NSTRS的不足之处,并以其为代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科技报告版权管理制度。
2 版权管理实践比较
2.1 版权归属实践
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鼓励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呈交科技报告。然而除了行政规定必须呈交国家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的科技报告外,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科技报告的产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对财政支持项目的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外,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科学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科技报告的署名权始终归作者所有,但其他著作权的归属首先是由合同或协议决定的,对于合同没有确定的权利根据法律确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大量的国家财政支持的项目没有签订关于科技报告上交以及知识产权归属的协议或合同。因此,由于NSTRS中科技报告的产权归属具有不确定性,使得其在科技报告的采集、加工和共享业务中面临着修改权、复制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
而美国在科技报告的提交和共享上有着相当完备的法律政策制度。《信息自由法》采取豁免制原则规定了公众享有申请公开和使用的政府信息类型,科技报告应列入其中。《美国联邦信息资源管理政策》规定,政府信息是一种有重要价值的国家资源,政府科技信息的公开和有效的交换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发展和联邦研究与开发基金的有效使用。《美国联邦采办法规》明确规定,凡承包由联邦政府拨款资助的科研和生产项目者,都必须向联邦政府提交合格的科技报告(含该项且中形成的其他文献)。每个项目产生和提交的科技报告的数量、类型和时限在合同书上应有明确规定。《美国法典》指定NTIS为统一的科技报告传播、开放共享中心。《美国技术卓越法》则规定了NTIS的职责、功能、责任和义务。美国政府1992年的一项法令(15U.S.C.3704b-2)规定联邦行政部门或机构应及时向NTIS提交非密的科学、技术和工程信息,或政府给予资助的研究与发展机构的科技报告,以便NTIS向私营机构、学术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联邦机构进行传播。美国采用法律强制力保证了NTIS的信息来源。此外美国政府部门在与被资助者签订合同时会要求获得知识产权。有了一系列国家法律和产权合同的双重保障,NTIS在利用和开发科技报告中较好地解决了知识产权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