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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放开
2014年07月10日 08:57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尹振茂 字号

内容摘要: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有望在未来放开。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关键词: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垄断;公平竞争;特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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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有望在未来放开。

  昨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称,要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

  意见指出,国家发改委牵头负责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对各级政府和部门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

  对此,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宏观部主任贾晋京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实际上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七条中相关内容的进一步落实。该条款规定,“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

  贾晋京指出,在网络型自然垄断行业中,有些业务是竞争性业务,如电网中的发电业务、铁路中的货运服务及其他配套服务等,这些业务可以放开,引入各种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政府则主要把网络搞成一个平台。

  与上述条款相呼应,意见还要求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通过并购获取垄断地位并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

  此外,意见还强调,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尹振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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