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高校组建学术伦理委员会的必要性,既源自于学术伦理的独特性及其治理效应的优越性,也起因于当前已有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类似机构组织效能的低下。为此,在目前学术伦理问题日渐受到社会关注、学术价值底线屡遭挑战的情势下,有必要对学术伦理委员会的属性、功能、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等一些具体问题作出探讨。
关键词:高校;学术伦理委员会;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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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高校组建学术伦理委员会的必要性,既源自于学术伦理的独特性及其治理效应的优越性,也起因于当前已有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类似机构组织效能的低下。为此,在目前学术伦理问题日渐受到社会关注、学术价值底线屡遭挑战的情势下,有必要对学术伦理委员会的属性、功能、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等一些具体问题作出探讨。
关键词:高校 学术伦理委员会 机构设置
基金项目: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面上课题“国内学术道德规范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研究”(B1-2013Y12-034)
谈到当前高校科研管理面临的问题与挑战,学术伦理问题无疑是一个躲不开、绕不过的重要议题一方面,高校是社会开展学术活动最主要、最集中、最有代表性的机构与场所,其学术伦理状况直接影响到其学术本质力量能否体现以及体现的程度,影响到学校整个学术文化氛围的形成,进而影响到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以及科技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很遗憾地看到,我国高校近些年致力推动的学风建设工作还远未达到当初所希望的结果,并且还正遭遇着来自组织、制度、技术、法律等层面的困惑。鉴于此,本文所要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是能不能趁着当前我国院校制度转型发展的势头(如某些高校正开始着手制定大学章程、完善学术委员会),设置专司学术伦理建设任务的学术伦理委员会?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与高校已设置的相关机构(如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风建设办公室)相比,其必要性或可替代性何在?具有何功能和属性?如何设置?人员如何配备?等等。
1 伦理委员会的缘起及发展
“伦理委员会”一词最早出现在医疗卫生领域,是有关医学研究、健康服务方面的一个组织。目前,在国外比较著名的伦理委员会一般都产生在医学伦理领域(特别是基因与生殖技术),如英国的沃诺克(Warnock)伦理委员会、澳大利亚的沃勒(Waller)和迈克尔(Michael)伦理委员会、加拿大的贝尔德(Baird)伦理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共同特点是其成员由大约7~10位来自法律、社会团体、医学和教会等不同领域的代表构成,这样也就使得社会中各个阶层与群体的利益和要求在伦理委员会的决策程序里都尽可能地得到顾及和体现。
我国自1989年引入伦理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以来,已得到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学界的认同,一些医学院和大医院所在的城市都先后建立了伦理委员会,在有关伦理审查、伦理咨询、伦理决策、伦理教育以及维护受试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伦理委员会也是国内一些医学类报刊杂志以及网络频繁出现的一个词汇,这足见人们对医学伦理的重视。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自主性程度的逐渐增强、交往机会和范围的日益增大,人们发现其所面临的价值冲突以及需要解决的伦理问题与伦理困惑也越来越多,而不仅仅局限在医疗健康领域。于是,从科技领域产生的“科技伦理”到“工程伦理”、“网络伦理”,从关注全球生态发展的“生态伦理”到“环境伦理”,从文学影视界热论的“家庭伦理”到“交往伦理”乃至“全球交往伦理”,从产业界关注的“经济伦理”到“企业伦理”、“管理伦理”乃至“行政伦理”……伦理问题的触角已经延伸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这既引起从学界到社会普通阶层的普遍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忧患人士对“伦理回归”的呼唤。
与此同时,一些诸如产品生产销售、金融、新闻出版、物流等社会行业或社会组织,为了保持自身的社会美誉度和长远发展,把“伦理”看作是一种重要的“生产力”,成立类似于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如出版伦理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Publication Ethics,COPE)就是出版业成立的一个类似组织。该组织早在1997年就已成立并注册,目前已发展成为一个拥有欧美、亚太(包括中国)会员和理事的全球性组织。出版伦理委员会通过举办论坛、研讨会、设立研究基金、建立数据库等多种形式,为编辑、编委会成员、出版商、作者、读者以及研究出版伦理的人士提供与之有关的建议和实用方法,尤其是如何处理出版方面不当行为的案例及解决方案,以应对全球范围内违反科学研究和出版规则的学术伦理问题。为此,它还尝试制定了科学出版伦理方面的规范指南。
2 设置学术伦理委员会的必要性
如上所述,设置伦理委员会已成为一些社会行业维持生存与促进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作为有着众多大学教授、研究生等学术群体聚集的高校,也显然有必要为其学术活动的开展组建一个类似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即学术伦理委员会。本文认为,与当前一些高校已设置的类似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风建设办公室等组织相比,学术伦理委员会的组建绝不仅仅是一个名称的更换,或是盲目地跟风,而是既有其内在的价值基础,也有其外在的客观需要。
第一,学术伦理的独特理论品性及其规制效应的优越性,是组建学术伦理委员会的内在价值基础。
就学术伦理的独特性来讲,一方面,与生命伦理、核伦理、工程伦理以及网络伦理等诸如此类的从科研活动的外围来探讨伦理问题的科技伦理不同,学术伦理是有关科研行为的操作主体即学术人自身学术品性方面的伦理。学者郭刚在探讨科技伦理问题时就认为,“科学认识和技术活动没有善恶之分,善恶只在于掌握科技的人手中。”这也就是说,科学与人类价值观发生冲突的根源并不是科学本身有什么过错,而是行为人有违价值观的操作,在科研活动中肯定还存在着一种先于科技伦理,比科技伦理更为本原、更为基础性的伦理准则。这种伦理准则便是学术伦理,它关注学术人自身在从事科学知识的生产、传播、交流以及评价等科研活动过程中所具有的伦理问题,即学术人作为学术人所面临的“何为学术人”以及“学术人该何为”这样的伦理问题。另一方面,与学术道德相比,学术伦理既是学术道德的本质和内核,也是进行学术道德评判的最终标准和依据。它是学术人在处理各利益关系时所应遵循的“理”,也是体现学术本真意义或规律性的“道”,体现了一种普遍的、客观的、不容违背的“法”的境界。这种境界一旦形成,就有助于形成一种让人反省、让人敬畏、让人心灵震撼、让人即使有机会也不愿意去犯错的学术伦理文化氛围。
就其在规制学术人思想与行为方面的效应来讲,与其他手段相比,学术伦理具有更有效的规约力。学术伦理不是纯粹的内心信念,也不是硬性的律条限定,这使它与一般的学术道德和学术制度规范区别开来。它以具有广泛认同性的学术伦理价值观为基础,以外在的制度约束体系为依据和保障,既有一种无形的内在引导,也有一种确定的、稳定的和强制性的外在约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与法律、行政、道德等单方面的规制手段相比,学术伦理的规制范围更广、规制力度更大。与此同时,它可以通过内在的价值引导、外在的氛围及规范的影响和制约,形成学术人内在的学术伦理意识。学术伦理意识是学术人融合了自身情感、认知、心理等因素的“自我认同”,也是其内心潜藏最深的学术道德法则,表现为学术人对自身所处的学术伦理关系的认知和内在把握。学术伦理意识一旦生成,就会成为学术人灵魂深处的一种精神评判力,隐含着更原始、更真实并能激发学术良心的内在道德力量,进而成为他们能够自觉地从行为层面上践行学术道德规范的内在动力。此外,作为一种价值性的规制,运用学术伦理进行规制还符合学术运作的规律,并契合大学教授等学术人的工作特点。
以上所述,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组建专司学术伦理建设任务的组织即学术伦理委员会的意义。本文还由此认为,近些年人们热议的诸如抄袭、剽窃、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质上是学术伦理问题,是学术伦理关系遭受破坏后的一种表现或结果。它从表面上看是学术人在行为上和道德上违背了学术规范,而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讲则在伦理上背叛了学术的价值与追求。而这就意味着,对这种问题的治理也必须有与之相对应的组织,即学术伦理委员会而不是其他。
第二,当前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类似机构组织效能的低下,是组建学术伦理委员会的外在客观需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高校要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也强调,要加强师德师风和科研诚信建设。而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具备一个负责师德师风和科研诚信建设的、高效的组织操作平台。但就我国高校目前的情况来看,人们对这一组织的认识及其在实践中的运作仍处于混沌状态,其效能自然也很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名称不统一。如目前我国高校设置的类似机构有“学术监督委员会”、“学风建设办公室”、“学风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科研道德委员会”、“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科技工作者道德专门委员会”等等,可谓是五花八门。
(2)组织地位低下。目前我国许多高校都没有专门负责学术道德问题的机构,只是把它作为负责教师职称、职务评聘的机构——“学术委员会”的一个临时的附属职责。即便设有这样的组织,有些高校要么把它划到学术委员会下设的秘书处,要么设在科技处或人事处的管理之下,要么仅仅把它作为学术委员会中一个临时组建的、处理学术违规问题的“突击队”。
(3)组织属性不清。如学术道德委员会是行政机构还是权力机构,是固定的机构还是一个临时调查小组,等等。以上这些问题搞不清会在实践中让这些组织不伦不类。如发生在校园中的学术违规事件,本是学术权力范畴内的学术问题,却被有些高校移交给行政机构(如人事处、科技处)处理。
(4)组织职能不明。如认为“学术道德”就是“学术违规”,学术道德问题就是处理下面举报的学术违规案件。所以在实践中,一些类似的机构就仅仅作为学术违规事件的“救火队”。如我国某名牌高校的《大学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第三章“处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就可见一斑:“校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的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从该规定中,“学术道德委员会”只有评估、处理学术违规问题的职能,至于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培训则只字未提。
以上在组织设置上存在问题,自然会使其在高校的学术治理实践中发挥不出应有的效能,甚至沦落为应付上级教育主管机构检查的一个“摆设”。这为组建专门运作学术伦理的操作平台——学术伦理委员会,以替换上述相关组织提供了又一个充分的理由。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学术伦理委员会是在学术伦理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已有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类似机构存在诸多弊端的情况下提出的一个新的学术组织名称。为此,如何与国际接轨,组建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特点的学术伦理委员会,实现其应有的职能效应,这既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急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