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存在惩戒措施种类单调与惩戒措施制定主体位阶偏低的问题,这严重制约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管理工作。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应该在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与校规之间合理配置权力,保障惩戒措施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应该参考国内外经验构建具有多样性、有效性的惩戒措施体系,使义务教育充分发挥国民素养培育的功能。
关键词:义务教育;惩戒措施;制定主体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田鹏慧,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河北石家庄 050024)。
内容提要: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存在惩戒措施种类单调与惩戒措施制定主体位阶偏低的问题,这严重制约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管理工作。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应该在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与校规之间合理配置权力,保障惩戒措施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应该参考国内外经验构建具有多样性、有效性的惩戒措施体系,使义务教育充分发挥国民素养培育的功能。
关 键 词:义务教育 惩戒措施 制定主体
在对小学和初中进行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问题。第一,学生难以管理。独生子女时代来临,很多学生自私、任性、脆弱;网络时代来临,虚拟世界无拘无束的极端个人主义使一些中学生生理、心理急剧变化,叛逆性增强,认知能力和意志力相对较弱。部分学生对他人不关心,对己不约束,对物不珍惜,对事不尽责,单纯强调权利,忽视义务,漠视法规、纪律,蔑视传统美德,对教师家长的正面说服、赏识鼓励置若罔闻。第二,教师不愿意管理。我国社会正在发生巨变,传统道德被解构,尊师重教的观念被淡化,家长打骂教师的现象时有发生,学校和教师沦为弱势群体,教师出于自我保护的需要,对学生的违纪行为采取放任态度。第三,缺乏管理手段。法律在赋予学校惩戒权时缺位,制约了学校教育职能的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但对惩戒措施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唯一对中小学生惩戒措施作具体规定的国家法律文件是教育部制定的《小学管理规程》,其中第15条规定:“小学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于缺乏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中央法律文件的支撑,学校规章制度中学生惩戒措施的上位法依据多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甚至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地方制定的法律文件、规范性文件和学校自制的校规校纪在学生家长心目中缺乏权威性。
惩戒是学校教育的必备手段。“任何国家、任何学校都需要适当的惩戒制度,惩戒既是教育学生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持学校办学秩序的管理措施。”[1]当前社会上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即赏识教育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孩子是多种多样的,家长对孩子的期待也各不相同,也许对个别孩子来说通过惩戒以外的其他方法可以达到家长期待的效果,但将这种理想化的个案适用于所有孩子则忽视了社会的复杂性。对于学校来说,学生的个性是千差万别的,而学校的底线和目标是固定的,学校的资源还没有丰富到足以为每个学生设计和执行独特的教育方案的程度,违反学校纪律可能意味着对其他学生受教育权的影响。为守护所有学生的受教育权,学校必须惩戒犯错误的学生,使其以后不犯错误,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对于犯错误的学生来说,惩戒是改正错误的有效措施,适度的惩戒可以使其懂得分寸和秩序,懂得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由此学会理性规范自身行为;针对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惯,惩罚可以提高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提高意志力,改掉坏习惯;对其他学生而言,惩戒具有警示作用。惩戒是不可或缺的学校教育手段,认为学校教育不需要惩戒就如同国家可以不需要刑法一样,是不切实际的主观愿望。
学生惩戒措施的缺乏与上位法位阶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学校教育职能的发挥。为此,教师、学校管理者和一些人大代表强烈呼吁建立具有权威的惩戒制度,保障学校教育职能的发挥。毋庸置疑,义务教育承担着塑造国民素养的功能,学生难以约束的时代恰是需要学校发挥作用的时代,学校对违纪行为的隐忍损害的是国家的未来。因此,惩戒措施的研究构成一个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惩戒措施研究涉及许多方面,本文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什么样的惩戒措施体系能够有效支撑学校教育职能的发挥?惩戒措施由谁来设定?
一、国内外中小学常用的学生惩戒措施
学校完成教育使命,需要具体而完备的惩戒措施体系。惩戒的目的不是让学生体验挫折和痛苦,而是教育学生,避免其以后再次犯错误。学生所犯错误不同,教育方法就应该不同,惩戒措施也应该不同,有针对性是惩戒措施的必备特征,不能什么样的错误都使用一类惩戒措施,需要建立完备的惩戒措施体系。例如,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制定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让违法者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法律建立复杂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系是为了增加针对性、提高有效性。学校的惩戒措施也一样,不能简单化。小学阶段只有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这三种针对荣誉的惩戒措施显然存在简单化的问题,其应该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措施,使惩戒措施体系化、完整化。
有效的惩戒措施可以从国内外教育实践中去寻找。借鉴国外的经验,挖掘自己的做法,是制定我国惩戒措施体系的有效路径。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根据联邦宪法的规定,教育权归属各个州。各州和学区规定的中小学惩戒措施并不一致,如有的州允许体罚、有的州则不允许。常见的惩戒措施有训诫、剥夺权利、留校、学业制裁、短期停学、长期停学、惩戒性转学、在家教育、体罚等。[2]352其中,训诫和留校与我国做法类似;剥夺权利是指剥夺学生参加某项校内活动的权利;短期停学是指将学生逐出学校10天以内;长期停学是指“命令一再违反校规或者违反重大校规的学生不得上学,期间为一季、一学期或一学年结束为止的惩戒处分,亦包括退学处分在内”[2]359;惩戒性转学是指在一个学区内从一个学校转到另外一个学校;学业制裁是教师的专业权利,教师根据学生缺课等情况进行学业评定。
英国的中小学除常规惩戒措施外,还允许体罚。1989年英国立法禁止公立学校体罚学生,后来这种做法扩展到私立学校。但实施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教师和一些家长认为这种规定使学校纪律下降,在教师和家长的强烈反对下,英国颁布了《2006教育与督学法》。该法规定教师有权通过身体接触管束不守规矩的学生。教师使用的惩戒措施还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周末不让回家、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3]。除英国允许体罚外,新加坡和韩国亦允许体罚,美国有21个州允许体罚。
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生惩戒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惩戒措施,包括劝导改过、口头纠正;取消参加课程表以外活动的权利;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矫正其行为;调整座位;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扣减学生操行成绩;道歉或写悔过书;责令赔偿所损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其他惩戒措施。另一类是重大违规事件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假日辅导、留校察看、转换班级或辅导改变学习环境;强制心理辅导;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辅导性转学以及其他惩戒措施。[2]352
我国大陆法定的惩戒措施包含两类:一类由教育部规章制定;另一类由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小学管理规程》规定小学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惩戒措施也大致如此。
除法定的惩戒措施外,我国大陆还存在大量实际使用的惩戒措施。这些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并不存在,教学管理中一直有人使用,往往由传统承袭而来(因为没有从学术角度进行甄别,在此只进行简单列举,一些内容不一定准确,下文会有涉及)。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以下措施:批评,包括点名批评和不点名批评,在公开场合批评和在私下批评等情况;隔离,包括在原座位罚站、在教室后面或者教室外罚站、把座位安排在角落;写检查;留置,即放学后留在学校接受批评教育或写作业;剥夺某种特别权利,主要是剥夺正常教学活动之外的权利,如春游、兴趣小组等;罚作业、罚做某事,如罚唱歌、搞卫生、抄作业等;影响学业评定,指因学生的不交作业、迟到、旷课等行为影响其成绩评定;找家长,即对于犯错误比较严重或者屡犯错误的学生,把家长叫到学校,向家长反映情况,希望家长共同教育学生;没收物品,指对于禁止带入学校的物品或者不允许在上课、宿舍等时间、地点使用的物品,学校予以没收,由学校暂时保管,择机归还;停课;张贴通告;公开检讨;布置体育锻炼作业,如罚其在操场跑步;停考;赔偿财物。
上述惩戒措施可以根据被限制或剥夺的学生权益的性质分为学籍罚、体罚、随班学习权的限制、特定权利罚、财产罚、学业处罚、行为罚、声誉罚等。进行简单归纳以后,基本上可以进行如下划分(见表1)。

二、适合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惩戒措施的筛选
前述惩戒措施虽然不能囊括国内外全部样本,但根据收集到的材料,已经包含了主要种类。我们可以在此基础上筛选出适合我国的惩戒措施,建立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惩戒措施体系。
1.学籍罚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籍属于学生最重要的权利,学籍的消灭意味着不再具有学生身份,从此不再享受学校所提供的各种权利。涉及学籍的惩戒措施包括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惩戒性转学。开除学籍产生丢失学籍的后果;留校察看是有条件地保留学籍,如果违背相关规定,就取消学籍;惩戒性转学则会丢失一个学校的学籍,但能够获得另外一个学校的学籍,不影响学生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