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在公共性视域下进行师德建设,以对教师职业权利的尊重为起点,保持师德评价系统的独立性,以公共准则为师德测评标准,以法律和道德双重机制促进师德建设,加强师德评价的公共参与。
关键词:师德;公共性;职业权利;独立性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江虹,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北京 100048 江虹(1980- ),女,黑龙江鸡西人,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师德建设一直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统上师德标准高于社会一般从业者,将教师的“为人之德”与“从业之德”混为一谈,以伦理标准衡量师德;而在现代社会师德具有公共性特征:教师身份具有公共性,教师职业精神具有公共性,教师职业价值具有公共性。因而需要在公共性视域下进行师德建设,以对教师职业权利的尊重为起点,保持师德评价系统的独立性,以公共准则为师德测评标准,以法律和道德双重机制促进师德建设,加强师德评价的公共参与。
关 键 词:师德 公共性 职业权利 独立性
[DOI]10.16165/j.cnki.22-1096/g4.2016.05.025
[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1477(2016)05-0098-04
一、传统师德的现代困境
1.师德标准高于社会一般从业者
中国历史上长期流传着“天、地、君、亲、师”的讲法,教师被当作君主统治的助手,而学生则处于必须绝对服从国君和教师的地位。如此一来,人们对教师的道德要求难免要与“天地君亲”等同,比一般职业道德更高。
2.将教师的“为人之德”与“从业之德”混为一谈
在传统观念中,相比学识,教师的德行更能对学生起到“子率以正,孰敢不正”的表率作用。这种思想观念使人们在考察教师的从业资质时,往往将德行作为第一考量,将德行高低设为教师从业的标准,从而混淆了教师“为人之德”与“从业之德”的界限,二者常常被看为一种德行而不加分别。
3.以伦理标准衡量师德
在传统中国,儒家“人治”思想对国人的影响远高于“法治”的影响,因此,人们惯以伦理纲常而非法律来作为衡量师德的标准。在此背景下,伦理道德就扮演了宗教的角色,成为衡量师德的标准。伦理道德的主要特点有两个:其一,伦理是约定俗成的。按照伦理标准,人因天命不同而被分为尊卑有别的不同等级,虽然同为人,但不同社会地位的人须遵从不同的道德标准,缺乏公共性和统一性。教师属于“圣贤”层级,德行要求相对较高。其二,伦理标准具有情境性。在传统社会中,由于是自然分工,因此人的生活角色也是自然性赋予,每种角色都代表一种特殊身份,每种交往关系都是独特的,无法复制和普及,交往的道德准则也是多样化的,没有统一的公共标准。以伦理标准衡量师德,常因人、事的不同而异,情境性比较强而界限不明,很难有统一评判考核标准。
随着现代化浪潮席卷全球,很多传统在现代遭到解构,师德内涵的几个决定性要素也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变为法律面前的平等关系;公共教育制度逐步建立,受教育不再是特权。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师德的内涵进行重新阐释。重新解读师德需要回答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师德仍具特殊性吗?其次,将教师的“为人之德”与“从业之德”一同列为教师从业的硬性德性指标是否合宜?该如何制定出合宜的师德标准来促进师德建设?要回答以上问题,核心工作是要将时代赋予师德的新特性发掘出来。
二、现代社会师德的公共性特征
公共性是人类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属性,其含义是指“共有”或“共用”,与“个体性”“私人性”相对应,意指“在社会上具有普遍影响或普遍用处的东西”。[1]师德的公共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教师身份的公共性
(1)作为公民的教师具有政治意义上的平等身份。国家法律规定了教师首先是作为一个公民而存在的,这是教师的第一个公共身份,因此,教师是“公民”而不是“圣民”。“公民”是具有公共性的身份,不具排他性和特殊性,公民身份解构了教师从伦理纲常的人身依附关系中所获得的圣贤身份,使其首先获得了一种政治意义上的平等身份,这一身份要求教师与其他全体公民一样,认同并一致遵守法律所规定的公共法则。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使教师的职业身份从“圣贤”的地位还原为普通“公民”,也将师德从一种“圣贤美德”转变为法律面前的普通教师职业道德。从道德的角度来看,现代国家的每个个体都平等地承担道德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平等的道德权利,包括教师在内的每个人,都应将他人视为与自身具有平等道德权利的个体而施以道德义务并期待获得对等的道德权利。因此,师德不再作为一种高贵的“显贵道德”或常人不可及的“美德”存在,而表现为一种为全体公民无差别地共同遵守的道德。道德不再属于少数圣人精英阶层,具备了能够普遍化和人人都可遵守的可能性,成为人人可欲求的公共道德。
(2)作为职员的教师具有行政意义上的公共身份。随着现代学校制度逐步完善以及教育管理制度的“去行政化”改革,“官”“师”逐渐分离,教师聘任与国家公务人员录用开始各自采用不同的系统,传统教师的官员身份逐渐消解。在新的制度体系下,教师的身份是学校的职员,服务对象是学校,按照学校的安排统一规划各项教学活动。而学校或教育系统也按照其职员身份,统一设立教师职业道德标准,组织统一公开学习,以统一道德标准要求教师。
2.教师职业精神的公共性
(1)教师职业蕴含契约精神。在现代国家,教师职业蕴含着公共性契约精神,即它首先关注和规定的是教师公共职业而非其个人性的情感表现。教师要按照契约精神来提供学校规定的教育服务,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一个学生有缺点又无法改变,教师即便在情感上不接纳,但依然要按教师专业的要求努力为他提供教育。教师职业必须首先体现为与教师职业角色而非其个人情感等因素所关联的专业方面的造诣,如知识水平、职业能力和职业责任,而非其个人生活旨趣、情感偏好等,这是古今教师职业最显著的区别。
(2)教师“从业之德”标准的公共性。在现代国家,各种不同职业的建立基础是知识的分工与系统化,因此,不同职业之间的区分既是精细的又是各具逻辑的,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教师职业道德的参照标准乃是通过公共方式制定的。首先,国家设立师范类院校,对师范生统一进行基本道德教育,教师从业之前即习得教师行业统一道德要求;其次,教师资质的考核、授予,教师身份的确认等均由教育部或教育公共组织参照国家统一的公共标准来施行;再次,在教师的道德实践中,所有主体之间享有平等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即学生、学校乃至全体社会成员均有权对其道德行为进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