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第三,对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要于法有据、宽严有度,轻重适中、循序渐进,尽量采取温和方式,尤其要注意遵循相应程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关键词:补课;教师;师德师风;教育;中小学
作者简介:
坚守教育本义 抵制不正之风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 劳凯声
有偿补课现象表明,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知识及其传播就可能成为一种商业化行为,师生之间的知识传承关系就可能被解构,对知识的追求就可能演变成一种金钱交易。其结果是一些人有可能会为了经济目的而背离教育宗旨,变公共资源为私人资源,变公共利益为私人利益,模糊甚至抛弃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这里,我想特别谈谈有关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性质及其行为规范问题。尽管法律明确规定了教师职业的专业人员性质,但由于现代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由国家举办、管理和监督的公共事业,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职责的相当一部分内容都是通过法律、政策予以规定。因此中小学教师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培养目标、教育标准和课程标准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是一种具有公务性质的活动,具有典型的国家强制性和公益性。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意味着作为一个教师,必须保证国家教育职责得到充分履行,公平地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提供普遍的教育服务。中小学教师所传递的知识从形式上看是个人的,但它与一般所说的个人知识不同。这种知识是由国家规定的教育内容决定的,表现为课程标准、课程大纲和教材,因此教师的这种知识从根本上看并不属于教师个人,而是一种公共教育资源,应当服务于公共教育事业,而不应当借此营利。
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并非要否定教师职业所具有的专业性质。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是精神领域中具有高度创造性的个性化活动,在许多情况下要由教师个人做出独立的判断和行动,因此教师的职业活动除了公务性外还会表现出一种专业的性质,二者并存是教师职业的重要特征。但现在的问题是,在教师管理中忽视了对教师职业公务性质的要求,导致教师的职业行为产生偏差,出现诸如有偿补课这类明显有悖教师职业要求的行为。
有人认为,社会有需求,学校有资源,有偿补课体现的是市场的供需关系,在今天的市场经济社会中有其合理性。确实,社会的畸形需求是产生有偿补课现象的重要原因。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养育儿女有着重要的功利性目的。这样一种复杂的心态导致了一些学校和教师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所拥有的教育教学权力,把本应在课上完成的教育内容转到课下来上,借补课的名义收取费用。这种所谓的市场供需关系不仅于理不合,而且助长了教育界的歪风邪气,败坏了教育的公信力。希望自己的孩子学习好,有出息,这种心态本无可厚非,但有偿补课之风不可长。因为当学校与教师的教育行为具有某种利益需求时,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演变为钱权交易,就会触犯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如任由此风滋长,将给教育带来严重困扰。
有偿补课现象是在教育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腐败现象,必须在改革中遏制这种腐败的滋生。教育体制改革的目的在于改进公共教育系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而不是相反。就此而言,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机制来防范改革中的腐败风险,遏制甚至根除各种教育腐败现象,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突出问题。从根本上说,解决教育体制改革过程的腐败问题取决于反腐倡廉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例如,加速体制改革进程,不给腐败交易保留时间;按照标准程序操作,减少改革过程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透明度,做到改革进程、改革坚持的价值目标以及改革的最终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对改革进程拥有独立控制权,避免由原来隶属的部门控制一切等,所有这些手段都可以有效遏制有偿补课等腐败现象的滋生。
我们任何时候都不应忘记,贡献自己、造就他人是教育的本有之义。丢失了教育的这一本义,教育就会变味。诚如一位长者所说,教育势利了,会让道德退化。为了防止道德的退化,教育应当回归其本有的意义。
禁止有偿补课合法合理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余雅风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及教育的内在要求看,禁止有偿补课合法合理。
一、禁止有偿补课符合法律对于学校和教师职业的定位与要求
有偿补课是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之外向学生提供的教育服务行为,依照《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规定,学校实施的有偿补课显然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正因为教师依法承担着国家公共教育职能,因此,教师在享受国家为其提供的利益保障的同时,也必须限制自己的行为,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二、禁止有偿补课由学校、教师对教育质量保障的法定义务决定
《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和教师承担着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而有偿补课却将这一职责推卸给学生的监护人,不但增加学生学习负担,强化社会应试教育倾向,还增加了学生家庭经济负担,与义务教育制度相悖。
《教师法》规定,对于“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法律责任。对于学校、教师因有偿补课而忽略了学校教育的责任,影响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特别是弱化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下讲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治理有偿补课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行为
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而依照《教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以及《教师法》第五条关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有权就师德问题制定具体规范。
教育部以《教师法》第八条关于教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规定为依据,针对现实中凸显的师德问题,制定并颁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既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也是对当今教师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挑战采取的积极应对行为。
四、禁止有偿补课符合教育公共性的要求
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属性。作为一种以社会为本位的公益性事业,教育不应该简单等同于一般商品,必须通过国家力量,建立学校制度并制定规范加以管理。教育的公共性要求国家主动干预,避免产生负的外部效应。学校和在职教师实行有偿补课,影响了教师形象,导致教师社会声望下降,客观上已产生较大的负面效应,需要采取积极的治理措施。
五、禁止有偿补课符合社会对于特殊职业的期待与规范
从《教师法》第三条关于教师“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规定以及对教师资格、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要求、教师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看,教师职业是依法承担国家公共教育职能的特殊职业,享有教育学生的职业权力。“教师是神圣的职业”,承担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大责任,肩负着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的重大使命。禁止有偿补课,符合社会对于教师职业的期待与规范,对于防范有偿补课中的权力滥用,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具有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