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跨学科
环境制度的伦理困境与环境伦理的制度困境 ——兼论新《环境保护法》
2016年03月31日 10:06 来源:《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作者:曾建平 邹平林 字号

内容摘要:摘要:环境立法的实质是将一定的环境伦理思想转化为环境保护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或法规,但它面临着两方面的困境:一是现有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都不足以为真正以环境保护为旨归的环境制度或环境立法提供合法性支撑,即环境制度的伦理困境.一、环境制度的伦理困境任何立法总要以一定的伦理为依据,否则就不具有合法性。二、环境伦理的制度困境当代环境立法的困境不仅在比较抽象的理论层面上体现为现有环境伦理观念之间的矛盾冲突,而且在更为具体的现实层面上体现为根据现有环境伦理观念所制定的环境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环境立法;物种;环境保护;生态;理念;困境;环境权

作者简介:

  摘要:环境立法的实质是将一定的环境伦理思想转化为环境保护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或法规,但它面临着两方面的困境:一是现有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都不足以为真正以环境保护为旨归的环境制度或环境立法提供合法性支撑,即环境制度的伦理困境;二是难以将现有的环境伦理转化为可操作性强的环境制度或环境立法,即环境伦理的制度困境。新环保法尽管仍然未能完全克服上述两个方面的困境,但在立法理念层面和具体操作层面都有重大的突破和较大改进。新环保法在立法理念层面的重大突破是将生态文明理念引入其中。不同于否定人类相对于自然及其他物种的价值主体和价值优先地位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也不同于将自然环境看作纯粹功利性经济资源的强式人类中心主义,生态文明是一种弱式的人类中心主义,它既坚持了人类相对于自然及其他物种的价值主体和价值优先地位,同时又吸收和借鉴了非人类中心主义的某些理念和原则,将自然及其他物种纳入了人类的伦理关怀之中。新环保法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改进,体现在对环境权责的进一步明确与规范,对环境侵害行为更细致、具体的规定以及其环境侵害行为更严厉的处罚。但新环保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如效力等级不够、配套细则不足、环境权益意识不突出等。

  关 键 词:环境制度/伦理困境/环境伦理/制度困境/新环保法

  标题注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红色文化与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研究”(12JZD004)、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制度伦理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13ZX1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曾建平,井冈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同济大学伦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邹平林,井冈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环境立法的实质是将一定的环境伦理思想转化为环境保护方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或法规。也就是说,环境立法一方面要有一定的伦理理论或伦理思想作为其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要将一定的伦理理论或伦理思想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或法规,但目前它在这两个方面都还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境。就前一个方面而言,现有的环境伦理不足以为真正以环境保护为旨归的环境制度或环境立法提供坚实的合法性基础;就后一个方面而言,以现有环境伦理为依据的环境制度或环境立法,在可操作性方面仍然面临诸多困境。较之于1989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的旧《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公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境保护法》”)确实有了不少突破与改进,但仍然未能完全克服环境立法一般所面临的上述两个方面的困境。以新《环境保护法》为例,对环境立法这两方面困境的反思,有助于我国环境立法的改进与完善。

  一、环境制度的伦理困境

  任何立法总要以一定的伦理为依据,否则就不具有合法性。环境立法也一样,它需要有一定的环境伦理作为其合法性基础。但目前的环境伦理却不足以为环境立法提供有说服力的合法性基础,从而使环境立法陷入伦理困境。大体上讲,目前的环境伦理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一是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但在试图为环境立法提供伦理合法性基础时,这两种类型的环境伦理都面临着各自的困境。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胡博婧)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