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马克思对“阶级”有多种用法,但并未对“阶级”下过明确定义。通过文本考察可以发现,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中,阶级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物质利益的主体与承担者,是在特定经济结构中处于特定地位的人群共同体。“阶级”区别于“等级”,阶级是一个经济—社会概念,而等级是一个政治—社会概念,等级是阶级的前史。“阶级”也区别于“阶级意识”和“阶级斗争”,阶级是一个纯粹的经济范畴,而阶级意识是标志阶级随着生产发展而趋于成熟的程度,阶级斗争则主要指根本利益对立的对抗,包含经济斗争、政治斗争、理论斗争等。所以阶级不是一个政治或意识形态的范畴。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阶级;等级;阶级意识;阶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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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马克思对“阶级”有多种用法,但并未对“阶级”下过明确定义。通过文本考察可以发现,在经典马克思主义中,阶级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物质利益的主体与承担者,是在特定经济结构中处于特定地位的人群共同体。“阶级”区别于“等级”,阶级是一个经济—社会概念,而等级是一个政治—社会概念,等级是阶级的前史。“阶级”也区别于“阶级意识”和“阶级斗争”,阶级是一个纯粹的经济范畴,而阶级意识是标志阶级随着生产发展而趋于成熟的程度,阶级斗争则主要指根本利益对立的对抗,包含经济斗争、政治斗争、理论斗争等。所以阶级不是一个政治或意识形态的范畴。
关 键 词:马克思主义;阶级;等级;阶级意识;阶级斗争
作者简介:聂庆彬(1982-),男,河南省清丰县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讲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中图分类号:A1 文献标志码:A
一、经典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的用法
如何界定“阶级”,在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而在马克思那里,尽管没有什么词汇能够像“阶级”一词那样频繁地出现在其著作中,但是马克思从未明确地给它下过定义。我们今天所熟知的阶级定义是列宁1919年在《伟大的创举》中下的——“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历史上一定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1]。但是,这个定义并不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通过挖掘文本发现,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尽管阶级指的都是一些人所组成的集团,是指一些具有共同特征的人的集合,但关于阶级是有多种用法的,在不同的语境下,阶级的含义是存在着差别的,而且似乎还有不同的标准:(1)最核心的是以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和在社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为基础来划分不同阶级。例如对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划分,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中恩格斯加了一个注:“资产阶级是指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并使用雇佣劳动的现代资本家阶级。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2](P272)即便同一个阶级,根据占有生产资料的不同,还可以细分,如资产阶级就有商业资产阶级、工业资产阶级、租地农场主等。(2)以是否从事生产来划分,有生产者阶级、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非生产阶级等。(3)以政治、社会地位等为划分标准,例如人民中的下层阶级、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等。(4)以财富多少来划分,如贫民阶级、较贫困阶级、富裕阶级、有产阶级、无产者阶级等。(5)指阶级意识已经觉醒的阶级,如自为的阶级等。(6)还有一些泛指的用法,即泛指一些人组成的集团,如“个别人组成的某一阶级”[3](P125)。在早期,马克思还曾经泛泛地将一个国家、地区的所有人称为一个阶级,如“任何国家都没有见过完全由万能的天才和博学的才子组成的整个阶级”,“为了用鞭子把整整一个阶级的莱茵省居民驱赶到林中去”[3](P152,285)(7)。有的时候似乎还会出现按职业来划分的情况,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出现“织工阶级”一词和“商人这一特殊阶级”,恩格斯在《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曾经使用“商人阶级”一词。这些不同的用法给我们理解阶级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通过上面的观察,我们首先应该注意到:关于阶级,似乎有两个不同的层面,在不同的层面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一个是经济层面的,比如生产阶级、贫困阶级、富裕阶级等;另一个是政治层面的,比如统治阶级、革命阶级等。人们习惯上认为,马克思早期关于阶级的用法,都是在政治层面上使用的。但事实果真如此吗?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对相关历史文本的考察进行仔细分析。
二、阶级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
阶级在实质上是个经济范畴,是特定生产关系和物质利益的主体与承担者,是在特定经济结构中处于特定地位的人群共同体。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版序言中曾经有过这样一段说明,“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误解,要说明一下。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4]。在这里,资本家并不是指具体的现实的个人,而作为资本家的个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即资本人格化。因此,资产阶级也只不过是资本的人格化的整体化,阶级的实质就是特定的经济范畴的人格化。马克思和恩格斯对阶级的研究总是同生产力、分工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阶级的出现、发展和消亡,都是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马克思说:“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5](P547)恩格斯也说:“这些互相斗争的社会阶级在任何时候都是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产物,一句话,都是自己时代的经济关系的产物。”[6](P739)
从分工的角度来看阶级,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明确地指出,“在分工的范围内,私人关系必然地、不可避免地会发展为阶级关系,并作为这样的关系固定下来”[7]。恩格斯后来更加直截了当地指出:“分工的规律就是阶级划分的基础。”[6](P632)但是,这并不与所有制相矛盾,因为“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2](P83-84)。首先,分工决定着所有制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对此有过明确的论述:“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决定个人的与劳动资料、劳动工具和劳动产品有关的相互关系。”[2](P68)“分工包含着所有这些矛盾……与这种分工同时出现的还有分配,而且是劳动及其产品的不平等的分配(无论在数量上或质量上);因而产生了所有制……所有制是对他人劳动力的支配。”[2](P83-84)其次,分工导致了阶级的产生和发展。“物质劳动和精神劳动的最大一次分工,就是城市和乡村的分离。……随着城市的出现,必然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必然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从而也就必然要有一般政治。在这里,居民第一次划分为两大阶级,这种划分直接以分工和生产工具为基础。”[2](P104)“‘几千年来地球上一切民族的情况都是这样’!!!在埃及有过劳动和分工,因此有等级;在希腊和罗马有过劳动和分工,因此有自由民和奴隶;在中世纪有过劳动和分工,因此有封建主和农奴、行会、等级等等。在我们这个时代也有劳动和分工,因此也就有阶级,其中一个阶级占有全部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另一个阶级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才能生存,而出卖劳动也只有当购买劳动能使雇主阶级发财时才有可能。”[8]我们上面所提到的马克思所说的织工阶级、商人阶级,其实并不是按照职业来划分的,而是特指随着分工的发展,代表新的社会关系的阶级的出现,比如织工阶级实际上就是西欧最早的工人阶级。
但是,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列宁关于阶级的定义,在他那里,阶级划分是以在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对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由于前三个因素所决定的领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为标准的。列宁的定义从经济角度特别是从生产资料所有制角度对阶级进行了深刻的把握。在此,首先要澄清一个误解。传统上,我们将生产资料所有制视为社会关系的决定因素,我们对阶级的划分主要是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联系在一起的,进而将不同的社会形态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联系在一起。但是,所有制并不只是生产资料所有制,而且经过检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并没有发现马克思、恩格斯曾经使用过“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术语,当然,不能否认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十分重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在德文中,所有制(eigentum)和所有权、财产是同一个单词,在马克思那里,所有制关系乃是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同义语,或者说是这个特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1865年,马克思在《论普鲁东》一文中说:“政治经济学不是把财产关系的总和从它们的法律表现上即作为意志关系包括起来,而是从它们的现实形态即作为生产关系包括起来。”[2](P287)因此,所有制关系就是财产关系、生产关系,并不是单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而且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与‘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和使用’并不是一回事。在同样的‘所有制形式下’,对于生产资料可以有不同的‘占有和使用的方式’;反之,对于生产资料的同样的、‘占有和使用方式’也可以出现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中。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即使从历史的横断面来做静态的考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由对生产资料的实际占有和使用(亦即市场活动)决定的,而不是单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9]而且,财产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也有不同的表现,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财产更多地是以货币资本和所有权资本的形式出现,而并不都是以生产资料的形式出现。即使在不同的社会形式中,生产资料的所有制也并不是都起决定作用,例如在原始社会的经济组织和生产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个人对其所属社会群体天然形成的依赖关系;在奴隶社会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奴隶被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在封建社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宗法的人身依附关系。因此,列宁的定义实际上并不十分恰当。首先,经济利益的对立在列宁那里被简单定义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对立;其次,列宁的定义,特别是后半部分,有一种两极化的倾向,似乎整个社会只有两大集团。
由以上论述可见,阶级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但关于这一点,一直争议很多。比如,希腊哲学家尼科斯·普兰查斯在《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中就提出了一个多元决定论的阶级观点,在他看来,“阶级的构成不是仅仅与经济方面有关,它也包括生产方式或者社会形态的各个方面的整体所产生的影响。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等各方面的组合,以社会关系的形式在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阶级实践中,在各种阶级实践之间的‘斗争’中反映出来”[10]。1980年代,我国学者就阶级究竟仅仅是一个经济范畴还是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社会范畴展开过激烈的讨论。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阶级”与“等级”的区分做进一步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