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顺应这种大势, 2017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要求在民族工作领域要更好地运用法制思维、法治理念和法制方式调处民族事务,依法维护和保障各民族公民的权利、权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二、民族事务之本:公共治理的角度民族事务经历着从政策性事务为主向社会性事务为主的转变。整体而言,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社会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整体趋势和内在要求,认知和践行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要立足于特定的时空与场域,又要创造条件,积极作为。依法治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民族事务治理的主旋律,依法治理的基点在于依法保障和维护各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重点在于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并依法引导网络舆情。
关键词:依法治理;规约;依法治国;治理民族事务;法律;民族地区;处理;道德规范;保障;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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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依法行政、依法作为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治理大势。顺应这种大势,2017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要求在民族工作领域要更好地运用法制思维、法治理念和法制方式调处民族事务,依法维护和保障各民族公民的权利、权益,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纠纷,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的一切行为,依法完善相关政策,办好服务于民生的实事。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成为民族工作中的重要议题,认知和践行这一议题需要从三个角度着眼。
一、行为规约之别:法律规范优先
民族和区域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非均衡性,决定了人们所信守的行为规约之间的差别化,习俗规范优先还是法律规范优先,则决定了不同群体交往互动、乃至冲突发生时所因循的规则。
民族地区和中东部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是由自然、历史、生产力水平等综合原因共同造成的,这种不均衡表现在经济收入、城镇化率、现代化进程、社会保障能力、教育水平等多个方面,其中与人们社会行为相关的行为规约抑或社会行为规则也是非均衡的,行为规约或社会规范的非均衡性基本上是与城乡发展的非均衡性相对应的。
生活在乡村和牧区,尤其是生活在远离城镇处于村落中的人们,结为具有高度价值认同与道德内聚的小共同体,在很长的时间内,人们大多依靠习惯法与伦理来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这种原生态的自治状态一般与国家权威与国家法律规约距离稍远。在家庭、家族、村社等初级群体中,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的行为规约力优先于远离初级群体的法律规范。在民族地区的乡村和牧区,风俗习惯是在民族群体中最早、最普遍、最直接发挥作用的社会规范,其次是道德规范。长期以来,习惯法和道德规范的行为规约力发挥着主要作用。尽管这样的情况伴随着国家建构有了较大改观,但其惯性影响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尤其是在个别地方传统行为规约力的影响还很大。
伴随着人口流动,当少数民族群众进入城市之后,其生活、从业环境与规则都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由于城乡之间在时空意义上的行为规约具有非均衡性,于是与在城市环境中的行为规约发生了碰撞,当生产、生活中的矛盾发生后,遵循什么样的规则解决问题,便成为了当事人的选择。
经过多年的努力,主要依托宣传的途径,法律意识得以在广大民族地区传播,但普遍而浓郁的法治文化在很多地方尚未形成。因而,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一方面要从行为规约的非均衡性或行为规约“位差”的角度认知问题及其实质;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引导人们从风俗习惯、道德规范优先逐步过渡到法律规范优先,做到依法看问题,依法处理问题。此外,还要通过加快经济社会的均衡发展,为实现行为规约的均衡化提供社会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