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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国家民委关于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区)”的决定
2015年09月22日 00:00 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作者:监督检查司 字号

内容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3年9月,国家民委决定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13个州(市、盟)作为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掀起了新一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热潮。

关键词:民族团结进步;国家民委;示范;新疆;伊犁州

作者简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3年9月,国家民委决定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13个州(市、盟)作为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掀起了新一轮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热潮。两年来,伊犁州携手塔城、阿勒泰地区同创共建,立足于实现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牢牢把握“两个共同”主题,高度重视、高位推动,广泛动员、精心部署,创新创造、狠抓落实,围绕中心、聚焦民生,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创建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涌现了一大批先进典型。

  伊犁州创建活动的生动实践,开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为新疆乃至全国民族工作创造了宝贵经验。经考核验收,决定命名伊犁州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命名塔城、阿勒泰地区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区)”。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永远在路上。希望伊犁、塔城、阿勒泰三地州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为谱写大美新疆精彩篇章再创佳绩,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再立新功。一是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高度重视高位推动不放松,落实举措持续创新不懈怠,坚持不懈地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打造成强基工程、百年工程和亮点工程。二是不断推动创建活动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巩固创建活动进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宗教场所、连队等“七进”成果,不断拓展创建领域,实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坚持重在平时、重在交心、重在行动、重在基层,让民族团结成为一种习惯、一种自觉和一种行动。三是努力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坚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注重人文化、实体化、大众化,在各民族中牢固树立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四个认同”,让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动力。

  国家民委

  201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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