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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伊斯兰刑法》加剧政教混同
2014年05月10日 16:53 来源:《中国民族报》2014年5月6日00版 作者:张志鹏 字号

内容摘要:文莱政府宣布于2014年4月22日起分阶段正式实施《伊斯兰刑法》,适用于在文全体人员(包括文莱公民及外国人),违反者现阶段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或判刑。

关键词:文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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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莱政府宣布于2014422日起分阶段正式实施《伊斯兰刑法》,适用于在文全体人员(包括文莱公民及外国人),违反者现阶段将被处以高额罚款或判刑。未来《伊斯兰刑法》全面实施后,将引入肉刑及死刑。该法规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关于伊斯兰宗教神圣性的。例如,禁止通过网络媒体,包括微博、微信、whatsapp等传播针对伊斯兰教和《伊斯兰刑法》的谣言、评论等。二是关于宗教管理的。例如,禁止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得向穆斯林提供、推荐、售卖酒精饮料。三是关于不文明行为的。例如,避免在公共场合穿着暴露(尤其是女性,建议穿长袖衣裤)。四是关于其他犯罪的,将根据《伊斯兰刑法》进行审判。

据悉,中国的一些机场边检站已开始提醒赴文莱旅游的中国公民,注意遵守包括《伊斯兰刑法》在内的当地法律,尊重当地穆斯林风俗习惯,避免因行为不当遭受处罚。显然,这样的提醒对大多数中国游客是必要的。毕竟,在一个具有国教的国家,法律和行为规范都会深受影响。或许,有许多人会惊诧,为何在现代化的今天还有这样保守的法律规定?

文莱原名文莱素丹国。1984年独立后,改称文莱达鲁萨兰国。达鲁萨兰意为“和平之邦”。中国史籍称渤泥国。在文莱,马来人占65.2%,华人占20.4%,其他土著占7.9%,印度人占3.1%。穆斯林占总人数的60%以上,其他人口信奉佛教、基督教、拜物教等。伊斯兰教为国教。

15世纪初马六甲素丹国兴起后,文莱依附该国,伊斯兰教传教师和商人将伊斯兰教传入,一些贵族和商人多改奉伊斯兰教。15世纪中叶,该国国王已改奉伊斯兰教,国王改称素丹,建立了政教合一的素丹国,并宣布脱离马六甲国而独立。素丹为宗教和行政领袖,宫廷设枢密院和4位大臣,协助素丹处理政务。素丹推行伊斯兰教法,设立教法官,建清真寺和宗教学校,传播伊斯兰文化。

1888年文莱沦为英国保护国,19841月文莱宣布完全独立。文莱宪法规定,伊斯兰教为国教,实行君主立宪制,素丹为国家元首,拥有行政权。规定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必须保持伊斯兰教原则。文莱穆斯林属逊尼派,奉行哈乃斐法学派教法。伊斯兰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素丹下设由伊斯兰教高级学者组成的宗教理事会,协助素丹领导宗教。政府为清真寺、宗教学校和印刷出版伊斯兰经籍设有宗教基金。全国设有伊斯兰教法院,处理宗教和民事诉讼。政府的高级官员大多由穆斯林担任。

在小W·科尔·德拉姆与布雷特·G·沙夫斯合著的《法治与宗教》一书中提出,评价一个特定社会的宗教自由程度可以根据两个维度进行,一个是政府行为对宗教信仰和活动干涉的程度,可称之为宗教自由连续体;其二是政府机关与宗教组织之间的混同程度,即政教混同连续体。在政府与宗教的混同程度上,分别有积极混同(包括神权国家、国教、宗教性体制、受支持的宗教、受偏待的宗教、合作式、妥协式等)、非混同、消极混同(美国式政教分离、法国式政教分离、世俗控制式体制、废除主义体制等)。显然,在文莱,政府与宗教之间的混同程度非常高。《伊斯兰刑法》的出台和执行,会加剧和固化原有的国教体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激起不同信仰群体间的矛盾。

深入来看,每一个国家的政教状况都是在历史传统和现实体制上形成的,在实践中必然呈现出形形色色的特点。虽然并不能说哪种政教关系就是最好的,但是在不同政教关系下,政府对各种宗教和信徒的态度却截然不同。事实上,在国教体制下,政府对宗教更多的是垄断和容忍,在废除主义体制下,政府对宗教更多的是迫害和敌意。这样必然会导致各国在宗教自由实现程度上的差异。

事实上,对于评价不同政教关系有着一个常见的准则,那就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和公民权利。倘若一个国家的政教关系已经触及或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人权,违背了国际法的底线,显然就需要思考其合理性。即使在伊斯兰会议组织1990年所公布的《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这一具有伊斯兰概念特色的国际法中,也明确提出:“人人负有维护基本权利和普遍自由的个人责任,伊斯兰乌玛负有集体责任。”显然,文莱的《伊斯兰刑法》也应遵循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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