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的土地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显示了党对农民土地问题的深刻认识以及对中国国情的深刻把握。再到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1929年 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兴国县土地法》,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没收的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耕种使用。再到1930年 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暂行法》,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富农出租土地,没收的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使用,并组织集体农场”。”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精神, 1947年 7月至9月,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制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了土地没收、土地分配等新的土地方针和政策。
关键词:没收;农民;土地政策;中国共产党;土地法;土地立法;富农;毛泽东;中共中央;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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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的土地立法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显示了党对农民土地问题的深刻认识以及对中国国情的深刻把握。认真研究这一时期党土地立法的演变历程,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法制,具有重要理论启示和直接借鉴意义。
没收土地归社会公有,“减租减息”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党的第一个纲领中提出,“没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社会公有”。1922年6月,党在《中共中央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阐明,“没收军阀官僚的财产,将他们的田地分给贫苦农民,限制租课率”。中共三大上,党又提出了“肃清军阀,没收其财产;划一并减轻田赋,革除陋规;限制田租”的土地政策。1924年11月,党在《中共中央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重申,“规定最高限度之租额,取消附加捐税及陋规;废除一切牙税、厘金,废除盐税、米税”。1925年7月,中共中央再次提出,“限定拥有田地之最高额,大地主凡超额之田地须颁给贫农及无田地的农民耕种;限定田租之最高额,须尽量减低佃户所出田租,禁止预征钱粮。”同年10月,中央执委扩大会议提出“耕地农有”的口号,指出:“谁耕种的田地归谁自己所有,不向地东缴纳租课”,并指明了实现“耕地农有”的方式,就是采取“剥夺剥夺者”,无代价地没收地主官僚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土地立法及有关土地法律政策的规定比较原则,对各地农民运动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土地革命时期党土地改革立法曲折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土地革命前期和中期土地改革的立法。这一阶段,土地立法不断修改,过程颇为曲折。先是八七会议制定《关于最近农民斗争的议决案》,提出“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分这些土地给佃农及无地的农民”,主张“耕田农有”,分给农民的土地归农民所有。到1928年12月,毛泽东制定《井冈山土地法》,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并实行“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耕种,禁止买卖。再到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1929年4月,毛泽东主持制定《兴国县土地法》,把《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没收的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耕种使用。再到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土地暂行法》,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富农出租土地,没收的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使用,并组织集体农场”。最后1930年6月,红军前委和闽西特委在南阳召开联席会议,颁布了《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土地法》,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富农全部土地,没收的土地国有,分配给农民使用”。
二是土地革命中期的土地改革立法。六届四中全会后,以王明为代表的“左”倾路线在中央取得统治地位,夸大了中国革命反资产阶级、反富农斗争的意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和富农全部土地,“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在富农问题上奉行“左”的土地政策,扩大了土地革命的打击面,给中国革命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三是土地革命后期的土地改革立法。1935年12月,毛泽东发布《关于改变对富农策略的决定》指出,“只没收富农出租剥削部分的土地。”至此,我党对于富农的政策趋于合理。
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土地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教训,在以后的土地改革中发挥了“前车之鉴”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