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文化建构的过程,所谓的文化建构就是在已有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分类,通过建构将一些零散的、碎片化的文化进行整合,以一个完整的、综合的文化形态呈现出来。这没有错,但需要说明的是文化的变迁是在民族内部运行和发挥功能作用的时候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文化的变迁和创新是指那些在生活中仍然运行的文化适应新形势而发生的改变,这种文化变迁是适应民族时代发展需要实现的。文化变迁是在民族内部实现的,文化变迁是文化的主体即文化的创造者享用者适应历史的需要而进行的改变。而对于后者,则在民族发展过程中会有文化创新现象,对此则需要文化保护单位和学者不断地深入生活,进行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再建构,以创新的文化形态呈现给世人,而经过研究进行的文化建构仍然确保了文化的本真性。
关键词:物质文化遗产;赫哲族;保护;文化建构;需要;真实性;名录;传承;文化变迁是;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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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我国加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始,至今已有十余载。十余年时间内,保护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得我国的一些优秀文化得到保存和传承。但是同时我们也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重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一个文化建构的过程,所谓的文化建构就是在已有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归纳、总结、分类,通过建构将一些零散的、碎片化的文化进行整合,以一个完整的、综合的文化形态呈现出来。每一个文化保护项目的确立都是在研究的基础上以新的视角进行文化认知。
文化建构是以保真性为基本原则的。所谓保真性就是要确保文化的真实性,文化建构必须是基于传统文化事实基础上的建构,在此基础上的建构才是有意义、有效的工作,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应该大力提倡的。
而事实上,脱离文化真实性所进行的建构活动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请和保护工作中还是存在的。这种建构是假托传统文化和脱离历史的建构,即假托某个地域或族群,臆想出一种文化或者对已有的文化进行新的阐释。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就在于利益的驱动,一是个别地方官员以申报成果的多少作为衡量政绩的大小;二是经济利益,每获得一个项目,即有大量的资金支持,从国家、省、市直至县都有资金匹配。
这种脱离历史、脱离传统的文化建构方式是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宗旨背道而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就是保护真实的文化,保护的原则是确保所保护的内容是真实的。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真实就是保护文化的原有形态和样式,真实性和传承性是相辅相成的,真实性是建立在传承性的基础之上的。只有真实才有价值,文化的历史、艺术、科学等价值是建立在真实文化的基础之上的。只有传承的文化才是历史文化,才具有保护价值。
当然,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环境、社会以及时代等的变化,民族文化发生变迁是自然而然的。而文化变迁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是基于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基础上的变迁,在每一个发展节点上出现的文化都是真实的。有人认为,文化是发展变化的,传统文化应该与时俱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也应对其加以改造和创新。这没有错,但需要说明的是文化的变迁是在民族内部运行和发挥功能作用的时候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文化的变迁和创新是指那些在生活中仍然运行的文化适应新形势而发生的改变,这种文化变迁是适应民族时代发展需要实现的,以满足文化创造者享用者的基本生理、心理需求的需要为基础的,一旦变迁,该种文化便是这个民族文化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文化变迁是在民族内部实现的,文化变迁是文化的主体即文化的创造者享用者适应历史的需要而进行的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