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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中的“己”与“家”:“家丑可以外扬”的社会学解读
2014年03月05日 17:08 来源:《人文杂志》2013年第9期 作者:王建民 字号

内容摘要: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与传统的治家格言“家丑不可外扬”相矛盾的“家丑可以外扬”现象,即有些家庭在电视台的演播大厅将家庭矛盾公之于众,希望在主持人和有关专家的帮助下重建家庭关系。通过这一现象,可以管窥社会转型中“己”与“家”的关系。社会转型催生了个人主义意识,也制造了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个体的独立自主与个体的家庭依赖之间的张力。在传统家庭伦理衰微的情况下,家的自我调节功能发生故障,而国家又不直接介入私人空间,因此家庭矛盾难以自行化解,有些“家丑”只能“外扬”。“家丑可以外扬”现象为我们思考社会建设的路径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

关键词:社会转型;己;家;“家丑可以外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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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与传统的治家格言“家丑不可外扬”相矛盾的“家丑可以外扬”现象,即有些家庭在电视台的演播大厅将家庭矛盾公之于众,希望在主持人和有关专家的帮助下重建家庭关系。通过这一现象,可以管窥社会转型中“己”与“家”的关系。社会转型催生了个人主义意识,也制造了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个体的独立自主与个体的家庭依赖之间的张力。在传统家庭伦理衰微的情况下,家的自我调节功能发生故障,而国家又不直接介入私人空间,因此家庭矛盾难以自行化解,有些“家丑”只能“外扬”。“家丑可以外扬”现象为我们思考社会建设的路径问题提供了重要线索。

  关键词:社会转型;己;家;“家丑可以外扬”

  一、现象与问题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家”具有根本性意义,它不仅是个人的安身立命之所,也是个人的事业和理想所系,因此,家的地位和声望至关重要。常言道:“家丑不可外扬”。意思是,家中不体面的事不向外人宣扬,否则,会招人笑柄,甚至使整个家蒙羞。可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却不断出现“家丑可以外扬”现象。我们所言的这种现象,主要是指有些家庭无法解决尖锐的家庭矛盾,最后来到电视台的演播大厅,在众目睽睽之下将“家丑”公之于众,以期在节目主持人和现场专家的帮助下化解家庭矛盾、重建家庭关系。

  问题是,一向被奉为治家格言的“家丑不可外扬”,怎么变成“家丑可以外扬”了?这一看似稀松平常的现象隐含了怎样的道理?它仅仅是所谓的“隐私的狂欢”吗?①而且,自古以来,清官尚且难断家务事,电视台的节目主持人和几位专家就能有“齐家”之力吗?既然“家丑可以外扬”现象与中国传统的家庭观念相矛盾,那它一定说明了这种家庭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这种家庭观念在维持家庭关系上已难以为继。要回答和理清这些问题,我们还需要从“家丑不可外扬”这句传统的治家格言谈起。

  二、“家丑不可外扬”的社会文化基础

  人们常常引用儒家的经典名句说明“家”对中国政治和社会的根本性意义。例如,孟子曰:“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类似的说法还有《大学》中的名句:“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虽然“家之本在身”、“齐家先修身”,但对个体而言,修身是在家庭伦理的教化之下完成的,“修身”其实是修“一家之身”,是扮演好家庭成员的角色,其基本要求是尽慈爱之责、行孝悌之道。

  对于传统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而言,“治国”与“平天下”往往是普通大众难以企及的梦想,但对大多数人而言,“修身”和“齐家”却非难事,而是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实践。而且,惟有兴家立业,作育人材,才有机会实现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一个人即便不能富(发财)与贵(做官),但如果会“过日子”也不失为成功。“过日子”,是中国人对生活过程的概括,包括出生、成长、成家、立业、生子、教子、养老、送终、年老、寿终等这些环节,即一个人走完一辈子的过程,其中每个重要环节都发生在家庭中。因此,家庭成为人的基本生存处境,而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组织。②

  梁漱溟先生曾将家族制度作为中国文化的十四个特征之一,而且引用了卢作孚的观点,说明家庭对个人的意义和个人对家庭的义务:“人从降生到老死的时候,脱离不了家庭生活,尤其脱离不了家庭的相互依赖。你可以没有职业,然而不可以没有家庭,你的衣食住都供给于家庭当中。你病了,家庭便是医院,家人便是看护。你是家庭培育大的,你老了,只有家庭养你,你死了,只有家庭替你办丧事。家庭亦许依赖你成功,家庭亦欲帮助你成功。你须用尽力量去维持经营你的家庭。你须为它增加财富,你须为它提高地位。不但你的家庭这样仰望于你,社会众人亦是以你的家庭兴败为奖惩。最好是你能兴家;其次是你能管家;最叹息的是不幸而败家。家庭是这样整个包围了你,你万万不能摆脱。”③

  既然“家”的意义如此重要,那么,齐家就需要高超的“技艺”,人丁兴旺、家庭和睦、名闻乡里,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这种“技艺”的肯定。相反,“家丑”代表齐家“技艺”的失败,也是对家的名誉的玷污,是要极力避免的,即便“家丑”在所难免,也要努力防止其“外扬”。具体来说,我们可以结合中国传统社会的特点,从如下四个方面解读“家丑不可外扬”的内涵:

  首先,“家丑不可外扬”反应了家的声誉的重要性。家的利益、声誉和地位位于个体成员之上,“家丑”虽然可能只是家庭内部发生矛盾或家中的某个人做了不光彩的事,但内部的矛盾或个人的“丑”不是某个家庭成员的事,而是整个家的事。事实上,家不仅仅是当下的家庭成员、房舍和财产,还包括逝去的祖先和未来的子孙,对一个家庭成员来说,如果能做到耀祖光宗、积德于后世,便是对家的最大贡献,反之,家中出了不会“过日子”的“败家子”是对家的最大伤害。由此来看,家的声誉乃超越于所有成员之上,益之则兴家,毁之则败家,为了维护家的声望及其在社区关系中的地位,“家丑”不宜被他人知晓。

  其次,“家丑不可外扬”之所以成为一种禁忌,还在于社会环境的限制。这句话产生和生效于传统的农业社会,农业社会也是熟人社会,熟人社会靠礼俗调节世事人情。④熟人社会空间狭小,人们低头不见抬头见,惧怕“家丑”外扬,但恰恰是熟人社会,又使家丑容易外扬,一家的“风吹草动”易被左邻右舍察觉,也很可能在短时间内传遍乡里。在熟人社会中,“家丑”触犯了内化于人心的共同信念,一旦“家丑外扬”,便置家于闲言碎语之中,轻则招致他人嘲笑,重则影响整个家的兴衰。因此,对于一个看重面子的家长来说,“家丑”能忍则忍,能压则压;而家中的个体成员,必须在共同体的习俗、禁忌和压力下严格自律。

  再次,“家丑不可外扬”也意味着“家丑不必外扬”。也就是说,有时“家丑”可以内部解决,而不必诉之于旁人,换句话说,家具有自我调节能力。家不仅是一个经济单位,也是一个道德单位,家能够明是非、别善恶、辨美丑,调节内部成员的日常行为。这种调节的角色常由一家之长来承担,家长说一不二,包揽家中的经济、教育、婚丧嫁娶等方面的大权,其权威能够使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或纠纷在内部解决,不必“外扬”。反之,一家之丑外扬,说明家中有个不合格的家长,不明是非、教子无方、持家无道,未能摆平理顺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最后,与上一点相关,“家丑不可外扬”也反应了家长权威对个体成员的控制。家长化解家内的矛盾纠纷,未必是公平地满足个体的要求,而是带有强制性。正如20世纪早期美国的观察者古德诺所看到的,在男尊女卑的父权家长制下,家长的权威以儒家思想的孝道观念和“三纲五常”为保障,他可以靠其“传统权威”使家庭成员服从。人们对于自己活着的父亲、祖父、曾祖父必须要尽孝道的义务,在他们去世之后,这种义务在祖先崇拜中得到延续。子女对父母长期的依附使年轻人没有机会独立行动,即便在成年之后也难以按自己的意愿行事。⑤在这种情况下,家长有权力决定“家丑”如何解决,因而“家丑”也就不必“外扬”了。

  可是,如本文开头所言,传统习俗中被奉为治家格言甚至道德禁忌的“家丑不可外扬”,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似乎不那么有效了,有时,“家丑”不仅可以“外扬”,甚至还可以“扬之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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