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学
村庄社区产权实践与重构:关于集体林权纠纷的一个分析框架
2014年06月06日 07: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京)2013年11期第85~103页 作者:朱冬亮 字号

内容摘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林权纠纷现象表明,仿效耕地承包制的明晰产权改革设计与村庄社区沿袭至今的非正式产权制度无法完全兼容,由此凸显的问题是:关于集体产权实践的既有理论已不足以对集体林权实践中展现出的产权博弈现象作出充分有效的解释。既有的集体产权制度安排,也不利于林权纠纷调处及林地的可持续经营利用。为此,有必要建构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农村产权制度分析框架——村庄社区产权,以凸显村庄社区在产权实践中所具有的主体能动性,整合村庄变迁中积累传承的社区产权价值观。引入村庄社区产权实践中形成的合理机制,或许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促进农村产权制度变革,进而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关键词:集体产权;村庄社区产权;集体林权纠纷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朱冬亮,厦门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厦门 361005)。

  【内容提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林权纠纷现象表明,仿效耕地承包制的明晰产权改革设计与村庄社区沿袭至今的非正式产权制度无法完全兼容,由此凸显的问题是:关于集体产权实践的既有理论已不足以对集体林权实践中展现出的产权博弈现象作出充分有效的解释。既有的集体产权制度安排,也不利于林权纠纷调处及林地的可持续经营利用。为此,有必要建构一种更具包容性的农村产权制度分析框架——村庄社区产权,以凸显村庄社区在产权实践中所具有的主体能动性,整合村庄变迁中积累传承的社区产权价值观。引入村庄社区产权实践中形成的合理机制,或许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促进农村产权制度变革,进而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

  【关 键 词】集体产权;村庄社区产权;集体林权纠纷

  问题的提出

  农村产权的权利界定及实践历来是学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在集体产权制度框架下,农民的产权主体地位如何在实践中表达?是以往学者讨论较为集中的核心问题。作为1980年代土地家庭承包制的延伸和继续,①我国在2003年启动实施新一轮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集体林改),②其首要目标是效仿耕地承包制改革路径,以实现“分山到户”——明晰林地产权,最终增加集体林地的经济、社会和生态产出。③虽然截至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声称已完成“明晰产权”的任务,④但在近几年的实地调查中,⑤笔者发现,由于国家正式的林权制度改革设计和村庄社区沿袭至今的非正式林权制度并不吻合,由此导致的产权博弈引发了大量的林权纠纷。⑥这些纠纷现象显示,不同的农民群体或个体分别以不同时期的林权实践规则作为自己参与集体林权权益争夺的依据。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现行的集体产权制度安排既不能完全将农村产权实践中的非正式制度因素排除在林改场域之外,也不能充分合理地把它们吸纳包容进来。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分山到户”是不是集体林改的最优选项?如果不是,集体林改是否还有更为合适的产权设计?

  村级林改实践表明,要明晰集体林权边界,不仅涉及林地利用的特定属性,⑦也牵涉到农民对林权的传统认知及国家不同时期的林权制度变革遗存等诸多复杂因素。目前学术界对集体林权纠纷的研究大都是围绕林权纠纷的成因、⑧调处机制⑨等议题进行探讨。这些研究大多是微观层面的个案性研究,理论层面的学术分析相对缺乏。事实上,对于当前林权纠纷中所呈现的集体产权实践失序状态,现有的集体产权实践理论不足以作出充分解释。本文关心的问题是,在看似混乱的林权实践中,是否存在一些共同的产权实践规则?笔者拟通过对集体林改中各类典型林权纠纷案例文本的剖析,探讨当前集体林权实践所面临的困境,并尝试从农民自身角度揭示集体林权明晰的地方性实践逻辑。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农村产权实践的可能演变路径。

  农村产权的社区实践逻辑及诠释

  产权明晰是产权研究者展开讨论的基石。1968年,哈丁(G. Hardin)在《公地灾难》中抛出了“公地悲剧”这一著名命题。哈丁认为,由于很难清晰界定公共牧场、森林、渔场之类公共资源的产权边界,就不可避免地使得这类公共资源被过度消耗,最终引发“公地灾难”。而要避免出现这种局面,唯一的途径是将公共资源私有化,以明晰产权。⑩哈丁的观点在研究公共产权的学者中被广为接受。事实上,经济学的产权研究普遍强调产权的清晰界定是市场化交易的前提,强调有效率的产权应是竞争性或者排他性的。(11)这点似乎成为所有产权研究者的参照假设。虽然制度经济学者普遍强调产权实践中包含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12)但由于缺乏足够的实证研究支撑,他们往往忽略了微观层面的不同社会行动者在产权建构、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13)而这恰是社会学产权研究的突破口,社会学产权研究试图展现社会行为主体如何依据复杂多变的地方性知识来界定和建构产权的实践规则。

  在国外,“产权社会学”研究主要关注产权配置对经济不平等和经济绩效产生的重要影响。(14)而国内的“产权的社会视角”(15)研究则“试图跳出传统的产权思路,思考本土的产权事实,以及相应的产权界定和意义”。(16)对于农村产权实践的研究,以往国内学者主要立足于既有的集体产权实践,并以产权明晰假设为基础,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展开诠释和讨论:第一,在集体所有制中,集体产权和当事人的权利是按照什么行为逻辑界定的?第二,当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集体产权又如何明晰到个人?(17)事实上,早期的研究揭示了一个基本事实,即集体产权的实践主体和规则充满模糊性——国家、村集体与农民个体都占有部分产权权能,并可能在具体实践中相互侵蚀。(18)不过,从1990年代末至今,学术界对集体产权的研究出现了一个新的转向,即围绕集体产权的社区实践进行了一系列颇具启示的研究,主要关注集体产权的社会建构过程。基于不同的案例分析,学者们提出了“集体成员权”、(19)“复合产权”、“关系产权”、“非正式产权”、(20)“习俗性产权”等分析性概念,并展开学科间对话。

  社会学者普遍认为,集体产权建构是一个不确定的过程。(21)周雪光提出,实践中的产权是一种“关系产权”。它所包含的残缺性和模糊性是组织适应外部制度环境的最佳选择。(22)申静和王汉生从一项集体土地产权遭遇反复界定的研究中发现,产权实际上是“对行动者之间关系的界定”,而“(集体)成员权(23)是界定集体产权的基本准则”。(24)折晓叶、陈婴婴把“由‘小社区’情理和通行规则界定”的产权实践形式称为“习俗性产权”。(25)通过对乡镇企业改制案例的研究,她们强调集体产权界定可能受政治、文化等因素影响。而刘世定对“产权”这一概念及其分析框架在中国集体产权问题上的概括力和解释力提出质疑,他引入“占有”、“关系合同”等概念来概括集体产权的实践。(26)张小军则通过对山西洪山泉的水权研究,力图揭示一种融经济产权、文化产权、社会产权、政治产权和象征产权为一体的“复合产权”的社区存在和实践形态。(27)另外,他还通过对福建“阳村”“象征地权”的实践研究,展现村庄社区产权实践的历史传承性。(28)

  张静在研究农地纠纷处理问题时特别强调权利和利益关系的重要性,指出农地使用权的界定常常伴随政治权力和利益集团的参与而不断变化。(29)持类似观点的还有熊万胜。通过对1867年—2008年间“栗村”林地权纠纷史的研究,熊万胜发现,由于缺乏一种起主导作用的能够规制其他规则的力量,小农地权实践充满不稳定性。(30)贺东航、孔繁斌则注意到,像集体林改这样的重大产权变革实践容易遭到地方政府、村庄力量的抵制、变通甚至是扭曲。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对林改的“高位推动”就显得尤为必要。(31)

  虽然已有的产权社会学研究试图构建一种基于本学科的产权分析视角,但作为研究上的路径依赖,总体上仍然试图以经济学产权理论范式为参照系,并最终在如何实现“产权明晰”的节点上与经济学接轨。然而,正如有学者所担忧的,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及其建构逻辑是以市场化为前提的,在当前中国农村市场机制远没有建立健全的情况下,(32)经济学的产权诠释范式是否真的适用于分析当前中国农村产权建构形态?(33)事实上,目前我国的集体产权实践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农民的公共产权权利不断被村干部、各级政府以及其他外部力量侵蚀。尽管新中国成立至今的历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都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但既定的集体产权制度安排似乎对此无能为力,其结果是集体产权仍然难以明晰。因此,如何对现有的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改革,成为当前中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关节点。

  要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必须了解产权的演变过程及历史背景。产权的跨文化历时研究表明,产权的实践有极为明显的地域差异性和发展演进性,而基于西方市场制度的产权形态只是产权实践的一种现代形式。在市场经济并不发达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农村产权实践形式迥异于西方市场化国家。因此,如果贸然按照西方产权变革思维对发展中国家的产权设计进行改革,就可能出现所谓的“产权失灵”。希布莱特(P. Seabright)曾经指出,在具体的产权安排方面,全球范围内的产权形式大概可以分为开放式存取产权(open access property)、公共产权(common property)、国有产权(state property)和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四种类型。(34)这四种产权制度大体上呈逐步演进的状态。其中公共产权的产权主体包括部落、村庄、宗族或家族等。尽管我国产权变化的沿革有其自己的国情特点,中国现行的农村产权制度仍可大体视为公共产权类型。(35)公共产权的基本设计是包括土地、林地在内的生产资料属于村庄社区共有,其实践机制与其他产权有很大区别。

  人类学家的研究表明,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小型社区产权一直是森林资源产权安排的主导形式。即使在今天,全球50%的森林资源仍是由原住民和当地社区拥有并管理,由此形成的社区产权对林地利用和森林保护有深刻的影响。(36)实际上,传统社区对林地的利用是基于当地千百年积累的地方性知识,有一定科学性。伯克斯(F. Berkes)、库尔丁(J. Colding)和福克(C. Folke)等曾经总结了传统社区居民的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实行多要素管理、强调资源利用周期和实行轮休制等,这种地方性知识的“科学性”甚至优于现代科学技术,而这些知识显然是经过当地人一代代传承下来,(37)为人们编码、记忆,塑造人们的文化价值、道德规范和其他社会规则,并最终形成一个“知识—实践—信念的综合体”(knowledge-practice-belief complex)。(38)如果政策制定者对当地社区的体制、文化、技术与自然环境缺乏充分了解而贸然干预当地社区产权实践,就有可能破坏社区的权威结构和治理机制,(39)最终出现“产权失灵”的局面。皮尔斯(D. W. Pearce)和特纳(T. K. Turner)曾经对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破坏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认为导致发展中国家环境破坏的根本因素包括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人口增长和产权失灵等。(40)卡尼(J. Carney)则指出,传统社区中具有一套复杂的管理体系,其中,宗教、禁忌、乡土道德以及地方权威等都对问题的解决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市场化等现代经济关系因素使得这些传统因素遭受破坏。(41)克洛斯特(D. Klooster)甚至认为正是因为传统社区的衰弱才导致“公地灾难”的出现,“公地灾难”的真正根源在于现代化。(42)

  鉴于发展中国家在借用西方市场经济产权概念的林权改革实践中很少获得成功,不少学者建议重新建立森林的社区产权体制。威利(L. A. Wily)对阿富汗、苏丹、利比里亚进行的实地研究表明,习惯产权是一种和平解决产权问题的方法。(43)自1980年代以来,东南亚、南亚掀起了新一轮的林权改革,其目的几乎都是回归建立更为完善的森林社区产权制度。(44)而在巴西,原住民权利得到承认的亚马逊地区的毁林率比其他地区却要低得多。(45)这些实证研究已经充分证明,西方的“产权明晰”套路,在发展中国家并不完全适用。主要原因在于这种产权变革设计超越了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因而忽视了社区在产权配置中的主体地位。

  从已有研究可见,对于社区产权实践的研究,国内外学界有明显的区别:国外学者更为关注社区产权实践的动态适应性,强调社区产权实践必须与所在社区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阶段相协调。相比之下,国内学者的探讨更多集中在“集体产权实践”这个特定的场域。就研究立场而言,国内的研究有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忽视了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集体产权制度实践的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再完全延用“集体产权”概念来分析当前的农村产权实践机制,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二是很少有学者考虑到农村产权的主要实践场域——村庄社区——对农村产权实践的影响。虽然也有研究者注意到宗族、村干部等社区产权实践主体在农村产权实践中的地位和作用,但却没有把村庄社区本身在农村产权实践中的核心主体地位凸显出来,自然也就忽视了村庄社区在产权实践中所具有的主体能动性。所有这些,都使得已有研究无法对纷繁复杂的农村产权实践博弈现象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王村村)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