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推进和保障公民参与反腐败的制度设计研究”,旨在通过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设计,认真对待和充分发挥公民与社会组织等社会权力主体的维权和控权的法治功能。认真对待和系统分析社会权力及其法治动能是法学研究者和法治建设者的重要使命,以使其成为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共生共长和双轮驱动的法治动能。公民是理论上的最高社会权力主体,具有参与立法、监督执法、自觉守法、维护权利、主张自治、制约公权等法治动能,但只有公民具备了现代化的基本素质,法治的现代化才会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因此,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与参与程度,决定着中国法治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也决定着中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发展的历史走向和价值依归。
关键词:社会权力;公民;依法治国;法治动能;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组织;区域社会;社会单位;反腐败
作者简介:作者系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内容。2017年我将继续加强这方面的研究,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添砖加瓦。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推进和保障公民参与反腐败的制度设计研究”,旨在通过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保障制度体系的完善和设计,认真对待和充分发挥公民与社会组织等社会权力主体的维权和控权的法治功能。
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运用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产生的影响力和支配力,社会权力的成长与推进是现代法治生成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意识的提高、协商民主的提升、社会组织的壮大、社会自治的拓展,当代中国的社会权力已经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社会力量,具备相当的资格和能力,成为推进法治发展的内生动力。认真对待和系统分析社会权力及其法治动能是法学研究者和法治建设者的重要使命,以使其成为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共生共长和双轮驱动的法治动能。
第一,公民的社会权力及其法治动能。公民是理论上的最高社会权力主体,具有参与立法、监督执法、自觉守法、维护权利、主张自治、制约公权等法治动能,但只有公民具备了现代化的基本素质,法治的现代化才会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为此要进一步培育社会成员的公民角色与品格,使其具备在公共事务中进行民主管理、互动协商、理性参与的能力和素质。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因此,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认同与参与程度,决定着中国法治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也决定着中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发展的历史走向和价值依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