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6日的投票结果,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第21个在全境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专车的大众化与同性婚姻的小众化不同,更需要公权力以审慎和谦逊的态度去看待。
关键词:婚姻;专车;事物;权力;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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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26日的投票结果,使得美国成为世界上第21个在全境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在尊重判决结果的前提下,首席大法官罗伯茨用29页的篇幅,阐述了自己投反对票的理由。他的反对声音并非源自个人的喜好,更多显示出的是司法对新事物应持有的态度。引申一下,罗氏的观点归根到底强调的是:新事物的发展不应由司法强行判决来决定,而应交由民意来确定。
从法治的角度看,法治的根本在于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然而,对于同性婚姻等新的事物,宪法和法律中并未直接规定,甚至立法者在立法时也未对此有过思考。那么,在立法完善之前,就需要司法等公权力依据宪法和法律精神进行解释适用。如此一来,新事物的成败与否,就落到了有权解释法律和选择如何适用法律的人手中。因此,在如何看待新事物的问题上,法治可能退化成人治。有权解释和选择适用法律的人,即便不去考虑他们是否有利益集团的影子,也会受到他们心中对新事物固有看法产生深刻影响。
少数人决策多数人的福利,若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看,这是人民赋权的结果。但如果从正义论角度看,功利主义的正义并非正义本身,即使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也无法代表真正的正义。
美国这起同性婚姻判决的最大争议在于,以司法为代表的公权力,以法治为名,将自己的意愿通过程序转化成国家意志,强制大多数的州政府和人民改变自己的信仰,忽略固有的传统和长期信奉的美德。毫无疑问,如果说这是法治与民主代价的话,也不应该将大多数人的传统与信仰作为法治的牺牲品。
当然,宪法精神就是保障少数人的权利,避免他们受到多数人的歧视,“多数人的暴政”并非正义。国家意志可以强加在全体国民之上曾被纳粹德国身体力行。但是,少数人的权利也不应置于大多数人之上,特别是动辄以法治为幌子强加于人。换言之,宪法观念下的自由,应该是大多数人可以自行选择的自由,宪法的责任是去践行自由,而非改变自由本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