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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资产分割中的多重逻辑 ——中国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与“村改居”实践①
2014年04月23日 14:36 来源:《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兰州)2013年6期第9~19页 作者:刘玉照 金文龙 字号

内容摘要:通过发生在上海、宁波、广州、深圳和济南的一系列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和“村改居”实践,考察在传统集体主义经济逐步“解体”的过程中,人们对集体财富的起源和集体成员边界的理解,揭示了不同改制方案和分配方案后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及其运行的多重逻辑:“农龄股”设置的背后是集体主义“劳动创造”的逻辑;“原始贡献股”设置的背后是资本主义的“资本制造”的逻辑;“干部贡献股”的设置体现了对村干部作为企业家和管理者贡献的承认和尊重;作为最普遍的“人头股”的背后则是传统村落共同体的“成员权”逻辑。准确把握集体资产分割背后的多重逻辑,正确处理好不同意识形态冲突与村民实际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保证集体资产分割顺利进行的关键。

关键词:村落共同体;集体产权;资本创造;劳动创造;天赋村籍;管理者贡献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刘玉照(1974- ),男,山东无棣人,社会学博士,上海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农村社会学研究;金文龙,上海高校社会学E—研究院,上海大学社会学院(上海 200444)。

  【内容提要】通过发生在上海、宁波、广州、深圳和济南的一系列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和“村改居”实践,考察在传统集体主义经济逐步“解体”的过程中,人们对集体财富的起源和集体成员边界的理解,揭示了不同改制方案和分配方案后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及其运行的多重逻辑:“农龄股”设置的背后是集体主义“劳动创造”的逻辑;“原始贡献股”设置的背后是资本主义的“资本制造”的逻辑;“干部贡献股”的设置体现了对村干部作为企业家和管理者贡献的承认和尊重;作为最普遍的“人头股”的背后则是传统村落共同体的“成员权”逻辑。准确把握集体资产分割背后的多重逻辑,正确处理好不同意识形态冲突与村民实际利益之间的关系,是保证集体资产分割顺利进行的关键。

  【关 键 词】村落共同体;集体产权;资本创造;劳动创造;天赋村籍;管理者贡献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62(2013)06-0009-1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大规模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实行了股份制改造或者“村改居”,其基本做法是把原来的集体资产或者直接分配给个人,或者以股份化的形式明确到了个人的头上。在这个过程中,关于集体资产的分配问题往往是关键。在2000年之前,农村土地升值还不算太快,各地农村集体资产的规模也不是很大,因此在“村改居”过程中,集体资产分配所遇到的困难也不是很大。但是随着各地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的升值潜力越来越大,集体资产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村庄越来越多。在农村股份制改造或者“村改居”的过程中如何分配这些资产就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随着新一轮的“村改居”和村庄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大规模展开,由于集体资产分配所引发的矛盾和冲突也会越来越尖锐和激烈,亟须理论界很好地研究和回应。

  一、问题的提出

  在村落股份合作制改造和“村改居”过程中涉及的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款和改革开放以来发展乡镇企业所形成的积累两大部分。过去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乡镇企业及其改制[1-9]、超级村庄[10,11]、城中村[12,13]与农村土地问题研究[14]等几个方面。对于集体产权的配置问题,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集中于村落的边界如何界定、集体产权如何界定这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关于产权的界定,经济学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集体产权与私有产权的关系、产权主体是否清晰、产权界定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5,9,15]等。社会学的研究则比较侧重于集体产权的社会界定机制[1,2,14,16-19],社会学者们提出了包括占有[17]、关系产权[19]等与经济学产权概念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工具,并强调产权,特别是集体产权的多重建构逻辑和动态演变过程[14,18]。在关于村落边界的界定中,研究者们重点关注了村落边界界定中地理边界与产权边界的双重建构逻辑[20],强调了村落边界的多元特征[11],并为农村股份制改造和“村改居”过程中,村民如何确定村落边界、界定和分割集体产权提供了非常翔实的个案研究资料[13,18,21-24]。

  通过这些研究,我们发现,在村庄股份制改造和“村改居”过程中,村民对村落边界的界定,尤其是确定哪些成员可以享受集体资产,可以享受多少份额集体资产时,人们关于村落边界的界定是与广大村民对集体资产的理解密切相关的。虽然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政权的介入、村民的理性算计与权力角逐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最后的分配格局,但是最终“落地生根”的分配格局,尤其是最后能够让博弈各方接受的、比较合理的分配格局,在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契合了博弈各方已经形成的关于集体资产的观念。

  从一定意义上说,建国之后的一系列社会主义实践是一个在反传统、反资本主义的逻辑下逐步建构集体主义的过程,并因此确立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两种类型的公有产权,而改革开放后的一系列实践,可以说是在强调坚持公有制占主体的前提下,逐步引入私有制和回归传统社会共同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不同的意识形态理念在人们意识中的合法性程度是不一样的,同时,在不同的意识形态理念下制定的集体产权的分配规则对于不同人群带来的收益也完全不同,因此,在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和“村改居”过程中,意识形态的差异一方面会成为人们进行利益争夺的工具,同时,不同的意识形态格局也会成为影响人们最终利益分配的决定性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不同地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和“村改居”过程中产权分配的规则,进一步研究这些规则背后的意识形态差异就变得非常重要。

  本文将通过发生在上海、宁波、广州、深圳和济南的一系列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造和“村改居”实践,来考察在集体所有制逐步“解体”过程中,人们是如何理解集体财富的起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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