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并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意义重大2015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区域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
关键词:京津冀协同发展;环境治理;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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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座谈会,专题听取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汇报并指出:“京津冀协同发展意义重大,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要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实现京津冀协同发展,是探索生态文明建设有效路径、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需要,是实现京津冀优势互补、促进环渤海经济区发展、带动北方腹地发展的需要。”
2015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区域协同发展的顶层设计。2015年12月,京津冀三地环保厅(局)正式签署的《京津冀区域环境保护率先突破合作框架协议》,以大气、水、土壤污染为主要防治目标,结合联合立法,统一规划、标准、检测,协同治污等十项措施,联防联控,为提升及改善京津冀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提供工作框架,同时为全国其他类似区域提供示范与借鉴。
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环境治理存在的问题
当下,京津冀三地通过高层会商的形式就区域环境合作问题达成了共识,并签署了若干合作框架协议。这种会商模式未对现行的立法体制作出改变,也未使现行的组织机构形态在制度层面发生变化,京津冀三地之间通过自主协商、会商机制就可达成,无须外部和国家层面的介入,因此,在协同发展初期实施起来相对简便,也更易实现。但这种会商制度的弊端也极为明显──缺乏明确而有力的法律供给,致使三地环境治理合作机制刚性匮乏,弱化了政府在合作治理中的责任观念,地方保护主义难以破除,利益协调机制难以推进。
此外,无论是从地理位置、经济发展、政治地位来看,京津冀的情况各有不同。北京作为首都,在权力资源、政策优势、公共服务、环境资源的调配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三地功能定位以及经济发展的差异造就了三地环境治理政策、标准、能力、污染源等方面的不同。同时,由于经济指标容易量化且可以短期可视,而环境治理难以直接计算在政绩考核中且过程漫长,加之不同行政区域经济发展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这种评价、考核机制势必影响政府在污染产业转移、利益补偿机制制定、节能减排义务承担等方面合作的积极性。
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环境治理的突破与展望
环境破坏非一日之寒,治理亦非一日之功。难题的解决需要上至国家法律,下至公民个体的共同努力,当然也无法脱离政府打破地区限制、协同治理的积极践行。
第一,进一步加强京津冀三地政府间的协同合作。建议三地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在开始拟订环境治理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将总体思路向其他省市及时通报。在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有三地市民代表参与听证,广纳良言,达成初步计划意向后,及时征求其他省市意见。协同立法项目在各自的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有重大修改意见的,应当以简报等形式及时通报其余两方,确实需要会商修改的,修改方应及时启动会商机制。同时,对三地共同关注的重点环境治理立法项目、关联度高并需要协调推动的立法项目,尽可能同步安排在立法计划的同一档期,并共同协商公开立法主体、程序以及方式。此外,京津冀三方在宣传法规、解释法规等方面也应加强协作,实现资源共享,扩大协同立法项目的实施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