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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看雍正的廉政思想
2014年02月24日 15:50 来源:团结报 2014年02月20日 作者:尤 李 字号

内容摘要:清朝的第三代皇帝清世宗胤禛(雍正皇帝)是一位以勤政、严政而著称的帝王。本文以《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为中心,着重论述其廉政思想。实际上,在整顿吏治方面,皇帝的说教、道德的力量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并不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或从根本上遏制贪污腐败。”(《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海南出版社, 2000年,第34-35页)胤禛的《谕总督》从个人品德、修养方面论述吏治的重要性,批判行贿受贿,并特别提醒身居高位的官员要保持廉洁自律。”(《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46-47页)这一上谕表明雍正皇帝将地方的吏治摆在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位置,吏治清明才能稳定政权,特别是最基层的“州县”亲民官为“吏治之本”。

关键词:世宗宪;吏治;宪皇帝御制文集;清世宗;胤禛;官员;廉政;上谕;贪污;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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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朝的第三代皇帝清世宗胤禛(雍正皇帝)是一位以勤政、严政而著称的帝王。他即位之后,立即采取一系列廉政措施来整顿吏治。本文以《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为中心,着重论述其廉政思想。雍正皇帝在即位之初就十分清醒地意识到吏治对于巩固政权的重要意义。他所颁布的谈廉政思想的上谕面对各种不同的官员,结合其所任职务的特性及现状而论,非常具有针对性。而且他在上谕中提及一些贪污现象,实际表明清代官场上巧取豪夺、行贿受贿大行其道。雍正皇帝的这些言论注重官员个人品德、协调上下关系、保证政治制度运作方面,虽然也涉及依法严惩贪官,但也仅仅点到为止,并未从完善监察体制并保障其有效运行的角度深入剖析。实际上,在整顿吏治方面,皇帝的说教、道德的力量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并不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或从根本上遏制贪污腐败。

  从品德修养到法律制裁告诫官吏要廉政

  雍正元年(1723),胤禛刚刚入继大统、改年号为雍正之时,就对地方总督、巡抚、布政司等各级官吏颁布了一系列上谕,其中频频告诫官吏要廉政。

  雍正元年正月初一,胤禛《谕总督》曰:“特是澄清吏治,必本大公之心。虚怀察访果系清节素著……或以逢迎意指为能,以沽名市誉为贤,甚至暗通贿赂,私受请托。不肖官吏,滥列荐章,而朴素无华、敦尚实治者反抑而不伸,是岂风厉属员之道乎?……更有仕宦之初,颇著廉名,及身跻大位,则顿易其撡者,古人谓之巧宦其心事,岂可问乎?”(《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34-35页)胤禛的《谕总督》从个人品德、修养方面论述吏治的重要性,批判行贿受贿,并特别提醒身居高位的官员要保持廉洁自律。

  雍正元年正月初一,胤禛《谕巡抚》称:“夫吏治不清,民何由安?”(《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36页)这一针见血地点出吏治与安定百姓的密切关系。《谕巡抚》又云:“及至计典黜陟,并遇选择保题之缺,或先纳贿赂,或责报异时,始为之荐引,亦有寄耳目于监司等官,听毁誉于幕宾僚友之口,以致举劾不公,潜滋奔竞,劝赏黜陟既失其当,地方安得良有司乎?”(《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36-37页)这是指责地方官员考核中的贿赂和舞弊问题。《谕巡抚》又曰:“而可纵贪暴以剥削之乎?此等积弊,尤为国法所不容者。”(《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37页)这是点明国家将运用法律手段来制裁贪官。

  对官差盐差以及八旗文武官员的提示

  雍正二年(1724)和雍正三年(1725),胤禛又对关系国家经济正常运行的官差盐差和作为政权基础的八旗官员下了数道上谕。

  雍正二年二月初二,胤禛《谕各省官差盐差》曰:“榷税者务期奉公守法,遴委得人,知商旅之艰辛,绝箕敛之弊窦。”(《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56页)这是告诫各省直接掌管具体经济事务的官差和盐差不要滥用职权、乘机多收税以敛财。

  雍正二年二月初二,胤禛《谕八旗文武官员人等》云:“国家察吏廉者奖,贪者惩,满与汉无二法也。”(《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57页)这是针对所有八旗官员所下的上谕,阐明国家奖廉惩贪的政策,对满人与汉人一视同仁。

  雍正三年五月初五,胤禛《谕武臣》曰:“凡尔武官,务须廉洁持躬,奉法循令,恤兵爱民,绥辑地方,遵国宪正,所以重身家也。设或婪财奕利,横生事端,致干法网,则地方既滋扰害而法所不容,国家又失一勇力可用之材,岂不可惜?”(《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60页)这是雍正皇帝告诫武官要自身廉洁、守法、爱护士兵和百姓,抚绥地方,而不要贪财生事、触犯法律,这样既损害地方社会,又会让国家丧失一员勇将。

  对布政司的提醒

  雍正元年正月初一,胤禛《谕布政司》云:“当服官之初,廉洁自守。渐登高位,顿改初心。更有矫饰虚声,潜纳贿赂,陋俗相沿,谓之名实兼收,其罔上行私为尤甚。”(《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39页)这是提醒布政司要自始自终,遵守廉洁的原则,不能因为升至高官,就装腔作势,为自己谋取私利。

  《谕布政司》又曰:“今钱粮火耗,日渐加增,重者每两加至四五钱,民脂民膏,朘剥何堪?”(《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39-40页)这是专门论及非常具体、且积弊已久的“火耗”问题。“火耗”,又称火耗银、耗羡,是明清于正规税粮或税金之外的一种附加税。“火耗”一词原本指零碎白银,经火镕铸成银锭或元宝过程中所生的损耗。这项附加税起征于明代万历年间。当时,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赋税一律征银上交国库,将百姓交的碎银熔化重铸为上交的银锭,就产生了火耗。征税时加征的“火耗”大于实际“火耗”,差额就归官员了。清初的官员沿用这种做法,而且“火耗”不断加重:一般州县的火耗,每两达二三钱,甚至四五钱。偏僻的州县赋税少,火耗数倍于正赋。虽然清顺治、康熙年间也颁发过禁令,但并不起作用,以后也就默认了。清雍正二年(1724),胤禛正式降旨实行“火耗归公”,又称“耗羡归公”。但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耗羡还包含雀鼠耗(征纳运京的米谷,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雀鼠耗)等。火耗归公政策最早在山西推行。雍正二年七月,朝廷正式将这一措施推广至全国,将明朝以降的“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并实行养廉银制度,意在打击地方官吏的任意摊派行为。同时,国家在各省文职官员的俸银之外,增给养廉银。各省根据本省情况,每两地丁银明加火耗数分至一钱数分银不等。耗羡归公后,作为政府正常税收,统一征课,存留藩库,酌情给本省文职官员养廉。这一改革措施将政府的正税和附加税都制度化,集中了征税权力,减轻了人民的额外负担,增加了官员的薪俸,对整顿吏治,减少贪污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等于有限度地认可官员的额外搜求,而且有地方官于额征火耗之外又暗中加派,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善吏治(冯尔康《雍正传》第四章《改革赋役,整顿吏治》,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47-164页)。

  《谕布政司》又称:“各省库项亏空,动盈千万,是侵是那,总无完补。耗蠧公帑,视为泛常,尤为不法。宜严革前弊,永杜侵那……但谨身节用,量入为出,司库必无亏空矣……但洁己率属,不容狥庇,州县库必不亏空。”(《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40页)这是直接指出地方上的钱库亏空问题,指出严格惩治侵吞、挪用行为,节省开支。

  对地方官吏的要求

  雍正元年正月初一,胤禛《谕按察司》曰:“迩来士大夫好云名实兼收。所谓名者,官爵也;所谓实者,货财也。习俗媮薄,朕甚悯焉。夫六廉之义,百司攸同。至纳贿出入,人罪于法尤重。”(《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42页)这是雍正皇帝告诫掌管一省司法大权的按察司不能收受贿赂,否则将严惩。

  雍正元年正月初一,胤禛《谕道员》称:“如守巡两道,首当洁己惠民。凡府州县之廉洁贪污,俱宜细加察访,不时密详,督抚以凭举劾。”(《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42-43页)这是从自身修养、道德层面、监察制度有效运行的角度谈廉政。《谕道员》又云:“今以献赂为实,虚誉为名,动云名实兼取,内以欺己,外以负国。有靦面目,其何以立身而抒忠荩乎?”(《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44页)这是直接指责某些地方官矫情作秀,追求表面上的虚名,却暗地里收受贿赂,这种行为是对国家不忠。

  雍正元年正月初一,胤禛《谕知府》曰:“尔果廉正自持,屏绝贿赂,则督抚监司,必不致肆行需索,而州牧县令,亦不敢肆意贪婪。”(《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45页)这是说知府如果个人正派、廉洁,其上级、监察官也不会任意索贿,其下属州牧县令也不敢随意贪污。《谕知府》又云:“夫名者,实之华。果能洁己爱民,奉公尽职,此所谓实也。治行称首,民歌与颂,此所谓名也。实至而名随之,如本立而华茂焉。若以弋取虚誉为名,而以封殖多藏为实,此则小人之尤,更甚于贪黩彰闻之辈矣。”(《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46页)这是论述知府应当为国尽职,廉洁爱民,博得百姓称颂,以此来名实兼收,而不能去贪图表面的虚名,实际上牟取钱财,这是小人的行径。

  雍正元年正月初一,胤禛《谕知州知县》称:“朕惟国家,首重吏治……全省吏治如作室。然督抚,其栋梁也;司道,其垣墉也;州县,其基址也……夫所以固邦本者在吏治,而吏治之本在州县。苟州县之品行不端,犹基不立,则室不固,庸有济乎?”(《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46-47页)这一上谕表明雍正皇帝将地方的吏治摆在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位置,吏治清明才能稳定政权,特别是最基层的“州县”亲民官为“吏治之本”。州县的吏治乃国家吏治最基础的部分。

  雍正元年正月初一,胤禛《谕提督》称:“果能廉正自持,无虚给饷俾,士饱马腾,有不感激思奋者乎?”(《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49页)胤禛《谕总兵官》曰:“总兵率先洁己,严饬偏裨,毋得久悬兵缺,以恣侵渔。毋得克减额粮,以肥囊槖,则兵籍无虚,士气益奋,有不收臂指之效乎?”(《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51页)胤禛《谕副将参将游击等官》云:“身司戎务而不能廉正以服众,虽日示训练之法,谁为之踊跃用命乎?”(《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53页)这是从告诫提督、总兵等军官不要克扣将士的军饷,赢得其拥护、激励士气、增强战斗力的角度来论述廉政。

  雍正元年正月初一,胤禛《谕督学》称:“尔等须廉洁持身,精勤集事,实行文风,两者所当并重。”(《清世宗宪皇帝御制文集》卷一,故宫博物院编《清世宗御制文》卷一《敕谕》,第54页)这是命令作为地方学官的督学以身作则,廉洁与实干并重。

  小 结

  在康熙后期,已经出现国库空虚、税收拖欠、吏治废弛、官员贪污成风的问题。在即位之初,雍正皇帝十分清醒地意识到吏治对于巩固政权的重要意义。上文所引雍正皇帝颁布的论及廉政的上谕对象包括掌管多省军事、民政大权的总督,负责一省行政的巡抚、布政司,掌管一省司法的按察司,省的派出机构道的长官道员,府的行政长官知府,州、县的行政长官知州、知县,地方的各级军事长官提督、总兵、副将、参将、游击等,负责一省学校、教育事务的督学,各省直接负责经济事务的官差和盐差,八旗文武官员。雍正皇帝面对各种不同的官员谈廉政思想,结合其所任职务的特性及现状而论,非常具有针对性。而且他在上谕中提及一些贪污现象,实际表明清代官场上巧取豪夺、行贿受贿大行其道,官场中的“潜规则”已经颇为盛行,甚至在某些领域起了支配作用。

  但是,雍正皇帝的这些言论还是注重官员个人品德、协调上下关系、保证政治制度运作方面,虽然也涉及依法严惩贪污,但也仅仅点到为止,并未从完善监察体制并保障其有效运行的角度深入剖析。实际上,吏治是否清明牵涉到国家、官僚集团以及广大民众之间的“利益博弈”,皇帝的说教、道德的力量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并不能解决什么实际问题,或从根本上遏制贪污腐败。而且,在封建专制制度下,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缺乏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更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因此,如果不从制度和法律入手,完全将廉政寄托在官员的道德操守方面,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尽管雍正皇帝十分痛恨贪官,在位期间也采取过霹雳手段惩处过一批贪官,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冯尔康《雍正传》第四章《改革赋役,整顿吏治》,第139-147页),但是到后来,清朝的官场仍然贪污成风,且愈演愈烈,加深了王朝的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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