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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稿》索回修法中被删减的权利
2014年07月09日 15:04 来源:中国作家网 作者:任晶晶 字号

内容摘要: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权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研讨会上,众多编剧呼吁——。

关键词:著作权法;编剧;剧本;原创;导演;著作权法

作者简介:

  在近日举行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权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研讨会上,众多编剧呼吁——

  索回修法中被删减的权利

  在改定后的《著作权法修改稿》第三稿中,“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剧本并未明确列入其中。此外,“剧本授权许可”被砍掉,“摄制权”被取消并归到“改编权”。这意味着,编剧在签订剧本授权许可时,只能授予“改编权”,也就是说制片者和导演、演员有权随意改编剧本。第三稿还突出了导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颠倒了现法和一、二稿中编剧和导演的地位排序。这些条款的改动再次引起了编剧的争议和不满。

  近日,王兴东、汪海林、闫刚、宋方金、余飞等近百位编剧参加了由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主办、中国作家杂志社承办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布著作权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研讨会,众多编剧认为,目前的草案非但没有保护剧本原创者的权益,反而是在削弱原创的权益。

  王兴东作为电影编剧学会的代表,被邀参加了《著作法》修改一稿和二稿有关影视作品条款的讨论,并在两次座谈会上建议在修法中将“剧本”明确列入“文字作品”中,然而,他的建议没有一条被采纳。“‘剧本’从来就是重要的‘文字作品’,萧伯纳和尤金奥尼尔因剧本而获得诺贝尔奖文学奖,无论戏剧剧本还是影视剧本,均属具有文学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再从社会实践来看,当下为繁荣影视产业,各地剧本征集评奖比比皆是,发表剧本到处可见,剧本结集出版者也很多,全国从事影视剧本创作的有上百万人。我们代表行业多次提议在修法中将‘剧本’明确列入‘文字作品’,为什么不被采纳?” 对此,他表示质疑。

  此外,第三稿中突出导演为影片的第一作者,从而将“编导关系”改变成“导编序列”。王兴东认为,就中国实践而言,剧本是具有独创性的版权,制片者购买剧本许可使用的摄制权,聘用导演来组织众多艺术家参与创作,导演仅是影视作品作者之一,他要依靠摄影、美术、录音、演员其他创作者的创作,因此导演是没有独立版权的,也就否定导演无权超越编剧成为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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