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的广告法今年初开始就进入了修订议程,目前正在进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
关键词:广告;立法;未成年人;限制;保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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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广告法今年初开始就进入了修订议程,目前正在进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此次修订的一个讨论热点正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问题。近日,第二次审议的修订草案新增规定,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作广告代言人,而这条规定并未出现在今年八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修订草案中。
目的是好的,但手段值得推敲
这条新规的出发点无疑是良好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但是从一些方面来看,这样的条款却又是不妥当的。很多国家都立法规定,儿童不能出现在特定广告中,例如,烟草、酒、情色产品、政治和宗教广告等。还有一些国家限制儿童拍摄的广告范围更广,甚至包括所有加工食品的广告。但是,目力所及,未见普遍禁止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法律。
一个公益性的辩论网站曾组织了一场辩论,辩题是“在电视广告中使用儿童是否公平”。参与辩论的人中,超过三分之二的认为儿童参与广告拍摄没问题。双方都提出了各种理由。赞成者认为儿童参与广告拍摄,也是一个学习和历练的过程,应该由儿童在监护人的帮助下,自己决定是否愿意拍广告。反对者则主要认为过早让儿童参与商业活动可能会影响学业,不利于儿童树立正确的名利观念。
双方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既然涉及的是立法问题,首先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谈。禁止儿童代言广告,即使目的是良好的,但手段却值得推敲。
现代立法精神的一个原则是,要慎用限制权利的手段来达到保障权利的目的。违反这个原则就可能出现一些非常荒谬的法律,例如为了防止儿童受到网络上不健康内容的污染,就干脆禁用网络,或是禁止儿童使用电脑。
现代法律的首要目的是保障权利。不能否认,一些情况下,为了保障某类人的权利,有必要限制他们的行为范围,例如商家不能售卖烟酒给未成年人,这实际上限制了未成年人的消费权利,但是医学已经证明,烟酒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而未成年人又缺少必要的辨识和自控能力,因此这类限制是合理正当的。同样的限制还可能针对精神病人。这类法规的特点是采用限制较小权利的方式,来保护更大和更多的权利。
但是像未成年人代言广告这样的事情,就如上述辩论中的对立观点一样,是损益兼具的活动,未必会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因而不宜采用一揽子限制权利的方式来处理,而应该将决定的自由权交给具体的个人去做,由未成年人和各自家长自行权衡代言广告的利弊。否则不仅达不到保障权利的目的,反而无谓增加了对自由权利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