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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360赔偿百度70万元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2014年08月08日 10:1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万元。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赔偿;爬虫;诉讼请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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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搜索引擎是否违反“爬虫协议”而引发不正当竞争?8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应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万元,同时驳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爬虫协议(Robots)”也叫拒绝机器人协议或机器人协议。自360推出搜索引擎服务以来,就与百度陷入“爬虫协议”纠纷。百度“爬虫协议”不允许360爬虫机器人抓取产品内容。360爬虫机器人仍然抓取了百度网站的内容,并作为搜索结果向网络用户提供。360在强行抓取百度内容后,百度进行了强制跳转到百度首页的技术措施,360也进行了向网络用户直接提供网页快照的反制技术措施。

  2013年10月16日,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百度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万元。而奇虎公司辩称百度滥用“爬虫协议”,以达到限制同业竞争者正当竞争的目的,这将给中国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行业的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并将严重损害互联网用户利益。奇虎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北京奇虎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原告予以赔偿。

  由于两原告并未指出被告的不当行为造成了何种商业信誉上的损失,故而两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奇虎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70万元,驳回百度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合本报记者徐隽及新华社报道)

  《 人民日报 》( 2014年08月08日 0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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