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当清末政府主动立法鼓励商人成立商会,透过商会和会馆公所的合作,包含苏州商人在内的商业群体,才有更坚实的团体力量为后盾,向政府抗争税收问题。
关键词:商会;苏州;税捐;商人;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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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晚清开办厘金和海关税之前,商业税收在清代全国财政岁入的比重一直不高,远低于农业税入的比重。但商业税收在清代乾隆、嘉庆年间其实有大幅增长,由雍正二年(1724)的5.4%,到嘉庆十七年(1812)的14.6%,增长将近三倍。为向商人加税,清前期即有愈来愈多言论强调“惠商”“恤商”才能“裕课”,不少官员提醒改善商人经商环境以增加政府岁入。当政府为了兼顾“裕课”与“恤商”两项目标时,商人也更能透过联名陈情、罢市抗税以及会馆、公所的私下运作,来保障自身权益。当清末政府主动立法鼓励商人成立商会,透过商会和会馆公所的合作,包含苏州商人在内的商业群体,才有更坚实的团体力量为后盾,向政府抗争税收问题。清末商会参与抗争税收的过程反映了重要的历史转变:商人团体由原先会馆、公所时代作为在实际上保护商人权益的“代表”,演变为商会时代能同时在实际上与名义上保护商人的“代表”。
关键词:恤商 商税 会馆 公所 商会
清末中国正式出现了可以合法代表并且保护商人权益的“商会”,清廷在1904年左右以《商会简明章程》作为主要的法律根据,鼓励全国各地商业城镇申请设立商会;1911年辛亥革命的出现,以及随后中华民国的建立,则进一步确立了商会依法代表并保障商人权益的地位,商会不仅成为此后民国时期影响社会经济与政治局势的重要社团,也变成其后国、共两党亟欲收编或是用各种手段试图予以整顿的商人社团。可以这么说,尽管清末已经依法设立商会,但辛亥革命之后,商会足以合法代表商人权益的社团地位才得以巩固;从某种意义看,商会由清末以至辛亥革命、民国肇建这年间的出现与巩固,很可以被视为是中国出现“由臣民向国民”转变过程中的有机一环。本文不拟采用“革命史观”看待商会象征中国出现“由臣民到国民”变化的这段历史,而希望将商人团体代表并且保护商人权益的历史过程,放到一个更能“整体把握”的研究视野内。
如何整体把握商人团体的代表性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将研究视野拉远,既强调商会作为保障商人权益之“法理上的代表”,同时也不能轻忽会馆、公所作为保障商人权益之“事实上的代表”;如此,兼顾“法律上”与“事实上”的两种代表性,我们才能整体把握清代商人团体的代表性问题,这也即是本文试图论证的核心议题。
苏州原是16世纪以后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以会馆、公所为主体的商人团体陆续成立并得到地方政府的立案保护,随着五口通商之后晚清经济重心逐渐转至上海,苏州的工商业也仍然有一定程度的转型与发展,清末政府鼓励全国商人设立商会,苏州商务总会也顺利组成,并成为全国重要的商会之一。从这个角度看,苏州可被视为是衔接传统与晚清经济变革的一个重要案例。
以晚清苏州商人团体介入政府征收商税过程为研究对象,笔者将分析会馆、公所以及商会这两类商人团体,在晚清政府要求商人代收税捐的过程里,究竟以何种方式或策略合法代表并且保护了商人的财产安全。本文主张:商会的出现,确实反映了商人团体在“代表性”问题上发生了某种制度性转变,但这个制度性转变的意义,却不是一种由无到有的过程,而毋宁更像是一种长期的制度性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