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近日,安徽祁门爆出一起警察陪酒“牺牲”而获赔的新闻。据悉,祁门县金字牌派出所民警朱璘在一次“工作晚餐”喝酒时身亡,祁门县公安局最终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并答应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
关键词:陪酒;身亡;代偿;福利;祁门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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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祁门爆出一起警察陪酒“牺牲”而获赔的新闻。据悉,祁门县金字牌派出所民警朱璘在一次“工作晚餐”喝酒时身亡,祁门县公安局最终参照因公牺牲标准处理并答应给予朱璘亲属一次性补偿130万元。这起警察陪酒“牺牲”获得高额赔偿的事件很快引起轩然大波。
陪酒身亡按因公牺牲赔偿是何逻辑
从《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中列举的情形来看,陪酒身亡很难认定为因公牺牲。但是,“其他因公死亡的”兜底则留下了开放的空间。
陪酒身亡,类似的案件现实中并不少见,例如,去年底黑龙江副省级干部付晓光因私公款消费,大量饮酒并造成陪酒人员“一死一伤”严重后果,中纪委对其作出处分并公开通报,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不过,舆论对此关注更多的在于领导干部的公款消费问题,对于陪酒人员的死伤则并未太多注意。这是与此次安徽祁门事件的不同之处。
对于这起警察陪酒身亡案件,人们的关注点转向了陪酒身亡是否属于因公牺牲。质疑的声音不少,认为这有慷纳税人之慨和滥用国家名器之嫌。由于“人命关天”,“死生之事、不可不察”,故应对此认真对待,深入分析。
从法律角度说,对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10条规定:“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五)其他因公死亡的。”从列举的前四项情形来看,陪酒身亡很难认定为因公牺牲。但是,第五项的兜底则留下了开放的空间。
公务人员因公牺牲类似于企业员工因工死亡,因此《工伤保险条例》具有参照意义,其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据此可以认为陪酒身亡不属于工伤。然则,何谓“醉酒”?有人千杯不醉,有人二两即倒,又如何区分呢?
从社会角度说,我国有浓烈的人情社会传统,尽管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应当旗帜鲜明的反对,但舍此之外,热情招待其实有着较深的社会土壤。陪酒招待并非出于个人原因,问题在于这是否就是为了单位利益?是否算工作的一部分?公务员因公牺牲与一般劳动者因工死亡本质上应无区别,如果劳动者因单位安排陪酒身亡,是否属于工伤?人们恐怕会犹豫一阵子。
陪酒身亡并非简单的道德善恶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与社会问题,要不要赔偿,算不算工伤都应按法律程序走,当地公安部门不应有“拿钱消灾”的心态。
刘高(法律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