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新闻报道与隐私保护学术研究缺位从我国学术界来看,正如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程曼丽所言,目前我国有关新闻报道与隐私保护方面的研究泛泛而论者比较多,深入探析者较少,对国外隐私保护的系统性、解剖式研究就更少了。国内亦有学者认为,尤其是随着新媒体的发展、自媒体的出现,在信息传播时涉及隐私问题更加敏感而多样,许多时候无法等待法律的出台和约束。毕竟新闻写作如同其他写作一样,基于客观事实的写作亦是一种基于人性的写作,不管相关法律或行业自律如何规范,每位新闻从业者和隐私报道者对人性的恰当的理解和思考,才是报道涉及隐私事件时能够真正起到自我规范作用的“内心准绳”。
关键词:媒体;隐私;报道;传媒;新闻自由;侵犯;伦理问题;讨论;知情;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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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有关媒体伦理的讨论在国内社会产生广泛影响。近日,一些境外媒体亦对新闻伦理展开了反思。围绕新闻报道中的伦理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内外学者。
媒体不能无所顾忌地追求市场效应
从世界范围来看,关于新闻伦理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1994年,南非摄影师凯文·卡特拍摄的作品《饥饿的苏丹》,瘦弱且濒死的小女孩伏在地上,一只巨大的秃鹫跟在其身后,等待她的死亡。这幅颇具震撼力的照片获得了当年普利策新闻奖,但伴随着巨大荣誉而来的是对作者新闻道德的指责。数月后,卡特在拍摄当时那一幕而造成内心无法承受的痛苦以及公众的谴责声中自杀。虽然当时他驱赶了秃鹫,并因该作品引发了国际社会对苏丹问题更为广泛的关注,但由此引发的在新闻实践中所涉及的伦理讨论,多年来从未止息。
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党委副书记张艳秋对本报记者说,“近年来,国内各类媒介伦理问题的层现,一再显示出媒体市场化运作必然会带来新闻娱乐化走向极端的风险。近日,被广泛关注的关于媒介伦理的讨论不止于一位年轻歌手病逝被偷拍那么简单。事实上,一些媒体追踪曝光眼角膜受捐者身份等及各种视频、图片的报道无不涉及媒介伦理问题,即个人隐私与公众知情之间的矛盾。这场讨论中,媒体须反思的不仅仅是其在多大程度上要满足公众知情权,更须警醒的是,媒体不能以公众知情权为‘政治正确’而无所顾忌地追求市场效应。”
英国威斯敏斯特大学传媒艺术与设计学院教授伊言·格林(Ian Green)对本报记者表示,作为传媒大国,英国新闻报道侵犯隐私的案件数不胜数。如默多克旗下英国报纸窃听丑闻,即在维护公众知情权和保护新闻自由的“理由”下,侵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最终引发公愤。在新闻自由和个人隐私之间,英国传统上一直以保护新闻报道自由为名,长期以来并没有对其媒体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进行严格意义上的规范和限制,然而,近些年随着一系列燃起公众愤怒的事件发生,英国开始反思并在酝酿关于媒体从业者的自律条款和相关法规,以平衡新闻报道与隐私侵犯之间的关系。
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者行为
媒体一直被视为监督政府、表达民意、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利器,而法律关于“隐私”的界定,在一些国家的新闻界会被认为是“干涉新闻自由”,尤其在美国、英国等传媒大国。所以,法律界定和新闻报道之间的关系,似乎是长期复杂而难解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