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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酒身亡何以成了“因公牺牲”?
2014年08月08日 15:11 来源:济南日报  作者:吴龙贵 字号

内容摘要:一次工作接待导致安徽祁门县民警朱璘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参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家属130万元。

关键词:陪酒;身亡;公安局;违规;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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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工作接待导致安徽祁门县民警朱璘意外身亡,当地公安局参照“因公牺牲”标准赔偿家属130万元。由于朱璘的父母没有明确放弃对县公安局其他民警的民事追偿权利,目前县公安局已经中止付款。(《南方都市报》8月7日)对于这起纠纷,死者家属与县公安局显然是各有各的委屈、各有各的说法。公众也许并不关心双方的是非曲直,但显然无法忽视这样一个问题:明明是陪酒身亡,何以能够按照“因公牺牲”的标准来赔偿?8人共饮“古井原浆”白酒6瓶、啤酒11瓶——如此铺张浪费的公务接待显然属于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既然违规在先,何来“因公牺牲”?“牺牲”两个字是否太过廉价?

  除了理由十分荒谬之外,县公安局与家属达成的130万元赔偿款也缺乏合法合理性。公安局是财政拨款单位,所用资金均来自公共财政,让纳税人为违规的公职人员善后,这于法无据更于理不通。

  尽管禁令不断,对不少公职人员来说,工作期间吃吃喝喝仍是一种普遍现象。在这种现实下,陪酒身亡的民警未尝不是这种不良风气的牺牲品,家属也因此获得了更大的谈判资本。对县公安局来说,“民警陪酒身亡”也并非光彩之事,闹大了对其名誉和形象都会产生极大损伤,于是只能“特事特办”,尽可能用更优厚的条件来安抚死者家属,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何以破解困局?没有捷径可走,只能以严密的监管遏制和杜绝公款吃喝行为。这不仅是对公职人员的一种约束,更是一种保护。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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