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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广:紧紧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2014年11月05日 09:5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王广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治国;社会主义法治;法治;资本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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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总目标从最根本的层面,深刻回答了在当今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的重大问题,为我们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提供了根本遵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丰富和发展,需要借鉴世界上不同文明所创造的积极成果、经验和做法。在党的不同历史时期,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统揽世界风云,立足发展全局,涵蕴今古,吞吐中西,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观点新论断。以本次全会为例,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贯彻实施,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深化司法改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法治监督、推进廉政建设法制化,完善高层次人才引进中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律师制度……着眼全局的通盘设计和灿若星辰的闪光点,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在理论与实践、制度与实施、历史与逻辑的对接处,绘成一幅卓然展开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蓝图。

  与此同时必须看到,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绝不是意味着向资本主义法治靠拢,被资本主义法治所同化。一段时间以来,有一种观点或隐或现地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这一本质属性相剥离,主张依宪治国就是要实施西方宪政民主制,认为社会主义法治要和资本主义法治“并轨”、“合流”。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极为有害,并且具有很大的迷惑性。因此,必须对此进行深入的剖析和辨明,从本质上讲清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在笔者看来,二者的本质区别,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法的本质来看,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资本主义法治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二者从本质属性来说截然不同。

  法的本质为何?这是弄懂二者关系的首要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法是表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而这种共同利益归根到底在于经济关系,每种生产形式和经济关系都产生出它特有的法的关系。马克思明确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他还指出,“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从这一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形态,从根本上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

  列宁曾经精辟地指出,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的共和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这一点上。这一论断点明了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列宁同时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从中国具体国情出发,我们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渊源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经济制度,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保证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守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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