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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 党的领导是根本的保证
2014年12月17日 09:08 来源:文汇报 作者:刘靖北 字号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育,确定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的思想,制定了以现行宪法为核心的一批基本法律,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道路。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法治就是要把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与法治的特殊功能很好地结合起来,开创在法治背景下实现党对各项事业领导的全新政治实践,走出一条既符合当代世界法治潮流,又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实现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必须把宪法中关于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体现和贯彻到国家和党内立法实践中去,尽快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衔接和协调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提高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水平。

关键词: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保证;宪法;党内法规;立法;司法;法律

作者简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这些重要论述,对于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近代以来除中国共产党外的其他任何政治力量都没有开辟一条正确的法治道路、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逐步沦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变法图强,探索中国法治道路,是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必须解决的历史性课题。从托古改制的戊戌变法到皇权至上的清末修律,无论是维新派还是立宪派都未改变清王朝覆灭的命运;从确立资产阶级共和政体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袁世凯推翻共和、复辟帝制,中国出现的是一个北洋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说明,在中国并没有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生存的土壤;从确立一党专政的《训政纲领》到以宪政之名行军事独裁统治之实《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的倒行逆施最终被人民所遗弃。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开始了法治建设的崭新实践。中共二大宣言提出建立“真正民主共和国”,制定关于工人和农民以及妇女权利的法律。在土地革命时期,我们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婚姻法》等法律,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巩固根据地革命政权。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三三制”政权制定《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继承处理暂行办法》、《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党开始探索运用法治方式治理国家。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在“文革”时期,由于受极左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社会主义法治受到严重破坏。改革开放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教育,确定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的思想,制定了以现行宪法为核心的一批基本法律,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道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全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开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局面。历史经验表明,近代以来除中国共产党外的其他任何政治力量都没有开辟一条正确的法治道路、在中国真正实现法治。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开辟我国法治建设的正确道路,才能领导中国人民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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