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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总抓手落到实处
2015年01月21日 14:59 来源:《求是》2015/02 作者:陈宝生 字号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在内的“法治中国”新目标,形成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总体思路。三、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是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内的各类监督途径和方式。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立法;党内法规;司法;建设;宪法;推进;公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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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深刻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表明,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实现社会主义法制,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理政的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2011年3月,我们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标志着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包括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在内的“法治中国”新目标,形成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总体思路。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和确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其中明确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由此勾画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蓝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覆盖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覆盖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法治全过程和重点环节。它的提出,不仅是理论上的新飞跃,而且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上,开启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征程。

   一、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做到科学立法。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是,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必须树立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全会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再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为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全会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必须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我们既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所依据的法是“良法”。凡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体现公平正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得到人民拥护的法律,就是“良法”。要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

   ——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国家改革于法有据。“立法先行”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的一项法治工作原则。做到立法先行,要求国家在推行重大制度和重大措施之前,必须先制定法律,再照法推进。立法先行这一原则,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的重要讲话精神,有利于发挥立法在国家改革中的引领、保障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必须坚持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我国的立法过程,是在党的领导下将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全会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宪法》第58条、第100条以及《立法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人大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中处于主体地位。但在现实中,个别方面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立法工作部门化倾向。强调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有助于克服上述问题,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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