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英文标题】Transcending Nomocracy: The Rule Governance of Social Integrity System
【作者简介】类延村(1985- ),男,山东蒙阴人,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诚信法治,行政价值观
【内容提要】 失信已泛化为社会普遍现象,通过建构社会诚信体系进行“救赎”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主张。传统诚信观念整体性的破裂预示着道德诚信社会控制主体地位的丧失。社会分工、人口流动和个人主义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推动诚信体系重塑的关键角色,呼唤保障诚信的权威策略。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建构应以摆脱将“社会诚信体系”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认识论错误为肇始,通过知情权、隐私权、信用权等诚信权利的实践树立国家诚信法治立场。超越法治,吸纳和借鉴“非国家法”资源,与道德教化、合作治理相结合,借力于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的协作,才能成就“诚信中国”的梦想与蓝图。
Lack of social integrity has been a general phenomenon in society. Redemption through construction of social integrity system is a consensus of academic and practical field. The overall fracture of traditional integrity indicates the loss of moral integrity as the principal position of social control.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 population mobility and individualism play important roles in promoting the reshaping of integrity system in social development. It is time to call for authority policies to protect integrity. Construction of a modern social integrity system should get rid of the wrong epistemology that "social integrity system" is equivalent to "social credit system". By practicing the right to know, the privacy right, the credit right and other rights of integrity, the nomocracy position of national integrity should be established. Transcending nomocracy, absorbing and learning from "non-national law" resources, combining with moral education and cooperative governance, relying on the collaboration of formal rules and informal rules can realize dreams and blueprints of "integrity China".
【关 键 词】社会诚信体系/传统诚信观念/权利实践/道德教化/合作治理social integrity system/traditional values of integrity/rights practice/moral education/cooperative governance
自古,诚信就是道德领域的基本命题。在“人之初,性本善”的伦理预设中,传统的诚信理念与行为承载着“义”的重担,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功能。作为“五常之道”①的基本范畴,诚信是统治者进行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亦是封建礼法的重要渊源。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剧,传统的诚信体系已然溃败,失信正泛化为普遍现象:失信主体众多而广泛,从公民个体、企业到各类公共组织,不一而足;失信领域多元而泛滥,涵盖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各个方面,失信正从理性动机演化为大众行为;失信手段日益复杂,有向技术性、间接性、隐蔽性发展的趋势。长此以往,社会失信会助长极端个人主义,削弱公民的责任感,阻碍社会的发展。如何寻求“方舟”进行救赎已成迫在眉睫之势。
然而,重塑诚信也而临诸多困难。特别是在当下中国,由于缺乏关于诚信的共识性意见,诚信的整体性保障举步维艰。这主要源于以下因素的影响:一是传统诚信破裂,缺乏适格主体建构关于道德的基本共识;二是交流日益频繁,外来理念影响共识的形成;三是公民需求与认知多元化增大了甄别基本诚信的难度。因此,重塑诚信的核心首在理清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所涉及的基本理念,进而进行社会诚信的规则实践。
一、“社会诚信体系”的误读与正解
(一)“社会诚信体系”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误读
在学界和实务界,体系性或系统性的对策是解决诚信危机的一致主张。然而,在语词表达形式上却常存在混淆之处。其中,将“社会诚信体系”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是现有研究和实践中最为典型的错误表达形式。
社会信用体系偏重商务领域,是经济学界关注的主流问题,主要以解决商业失信、金融失信为目的,是由一系列法律、规则、方法、机构所组成的支持、辅助和保护信用交易得以顺利完成的社会系统。[1]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董辅礽教授曾对信用体系的内容体系做过明确界定,他认为“信用体系应包括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工具与手段以及各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的市场基本规则和法律规范”。[2]这些系统论视角的分析将社会信用体系分为诸多部分,但始终不可脱离组织、规则、技术等核心要素。简言之,社会信用体系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规则安排。
社会诚信体系的范畴则有内外之分。社会诚信体系的内在范畴是指关于社会诚信的内在规定,是社会各行业、各单位和广大社会成员对诚实守信道德规范高度认同,并在社会实践中自觉遵循和弘扬诚信而逐渐形成的一种社会风尚。[3]这表述的是社会各类主体通过道德觉悟和诚信行为所形成的一种诚信秩序。社会诚信体系的外在范畴则是保障社会诚信的方法、路径的总称,即包括现代诚信文化、有效的产权制度、民主政体、健全的法制及社会信用服务组织等在内的一个广泛的社会系统。[4]此外,各类主体某种程度的诚信自觉构成社会诚信的自律体系,是规则中不可忽略的部分。
可见,两者存在明显差别,相互混淆的情形也因之表现为两种较为普遍的形式。一是缩小社会诚信体系范畴的观点。此种观点将社会诚信体系等同于社会信用体系,认为社会诚信体系就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安排。二是拓展社会信用体系范畴的观点。此种观点主张社会信用体系近似于社会诚信体系,涵盖政治诚信、商业诚信、个人诚信等内容,是由社会信用制度、信用服务体系、监管与惩戒机制等系统组成的有机整体。比如:蔡则祥教授从信用形式、运行层次、功能与内容等角度详尽阐释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指出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5]此外,颜小冬、杜菊辉教授也持此类观点。她们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按其内容可划分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银行信用、个人信用或公民信用、学校信用、医院信用等许多方面,其中政府信用是整个信用体系的重心,建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是建立真正的企业、银行和个人及其他诚信的前提条件。[6]通过类似的扩大化解释,两者的内涵基本无异,但不利于形成关于两者的统一性意见,甚至会扭曲两者的社会实践与体系建构。
(二)“社会诚信体系”的正解
社会诚信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外延的大小之分与关注倾向的差异。前者从整体高度关注诚信问题,在调整对象与关注领域上自成体系,期待建立一种良性的“善”的秩序;后者则是前者的一隅,偏重商务诚信的建设,以建构市场经济体制为旨趣,包括社会征信体系与经济信用法律体系等多个组成部分。因此,在面临诚信整体性溃败的当下,虽然不能漠视严重的经济失信问题,但社会诚信体系所指称的应是政治、经济、商业、个体等领域所组成的诚信整体,是关于社会诚信风尚的期望。
1.社会诚信体系的规则形式
社会诚信的规则体系并不局限于国家的权威规则,在不同领域都有相应规则占据主导地位。这些规则也可做简单的划分,即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软规则与硬规则。
在“法治中国”的梦想中,法治体现为法律之治,凡事力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这种规则是以法律为基础的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在我国主要指执政党的各级组织与国家各级机构制定的党内文件、政府文件、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等。[7]然而,在实践中却要注意避免陷入“法制主义”的困厄,法律并非解决所有问题的最佳方法。在成员较少、关系较为熟络的空间内,自发形成的习俗、道德约束、习惯等非正式规则的作用反而更为明显。
相较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的特征明显:正式规则是理性设计的结果,非正式规则是自发形成的;正式规则直观体现“行为—后果”模式,违背正式规则时会遭受强制性制裁,非正式规则的适用主要依靠主体的自觉和舆论的影响,强制性较弱;正式规则变迁较易,可通过理性设计来实现,非正式规则隐蔽性强,存在较大时滞。正因为各具特点与优势,两者的结合才更易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进程。
以国家权力是否介入为标准,规则亦有软硬之分。法律体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国家权力机关或有权机关制定的硬规则体系。然而,多样化的规则形态并不能掩盖国家在建设法治国家、维护社会诚信中的主导地位,社会诚信体系的顶层设计仍需国家来担当。软规则体系则是无国家强制力规则的集合体,主要包括社会习俗、社会组织的自治规则、行业标准,等等。相比较而言,软规则更具弹性,体现合作精神,拥有更多的民意基础,是培养社会诚信的重要渠道。
2.社会诚信体系的“秩序”理想
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8]诚信危机的蔓延已构成对社会秩序的威胁,在关乎公民切身和益的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等领域,失信摧残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身体,不安和恐惧正泛化为社会弱势心理,社会进程逐渐失去连贯性。
从历史的视角看,社会秩序经历了由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的转换,诚实信用秩序也存在一个由合道德性向合法性转变的过程。在传统诚信秩序中,诚信存在于狭小群体,秩序的稳定性源于再熟悉不过的道德评价,人们因珍惜名誉而坚持履约重诺的行为。社会秩序是人们普遍遵守道德规范的结果,人们谨守的诚信越合乎道德共识,社会秩序越安定。但是,在社会生活区域扩大的情形下,此种诚信必然要走向衰落。在依靠规则治理的现代社会,人们已难以形成关于道德(诚信)的基本共识。同时,合法性与合道德性并非完全一致,甚至相悖。社会诚信的内容只有符合法律要求,才会得到普遍的认同和遵守,社会秩序亦由此形成。此外,前者向后者的转化并不代表前者的消亡:在传统社会,合道德性的秩序占主导地位,合法性的秩序起补充作用;在现代社会,则恰好相反。
社会秩序是一种多中心的框架。社会诚信体系的秩序鹄的在主体和模式上并不局限于单一形式。国家是建构秩序的主要力量,自治组织、非营利组织、商业组织等主体也扮演着重要角色。针对国家而言,培育权力体系自身的公信力是促进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方式;针对社会组织而言,因较为超脱的地位而具有获取社会信任的优势,比如:以慈善为代表的公益活动即是推动社会秩序建立的重要路径;针对商业组织而言,社会秩序主要依托合作所带来的互惠利益而建立。在多中心治理框架下,社会秩序存在刚柔相济的特点,所要依靠的规则也有软硬之分,不能以道德共识为基础强行建立社会秩序。
总之,社会诚信体系应以建立“善”的秩序为目的。在建构诚信秩序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这种“善”主要体现为秩序的多样化,不仅包含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的转化过程,也要注重秩序的多中心、分散式建构。二是社会诚信体系所期望建立的社会秩序要依托完善的规则体系和多方主体的协同,法治是主要形式,但非唯一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