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题 >> 学科专题 >> 军事学专题 >> 留学生代购热 >> 海关工作人员
海关工作人员
2015年04月21日 08:33 来源: 作者: 字号

内容摘要:

关键词:代购;电子商务;货物;海关总署;交易平台;旅客;监管;个人物品;跨境贸易;朋友圈

作者简介:

  违法朋友圈代购可举报

  自2014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海关对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也让跨境贸易有法可依。

  如今,流行于朋友圈的代购,多是由售卖者视为自用物品的商品从境外邮寄。因此,仅需缴纳小额行邮税,但进出境的自用邮递物品,应符合海关关于个人物品限值及个人物品范围的限定。据中国海关律师网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但另20种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工作人员表示:“实际上,以个人货品寄回国的物品往往被以商品形式进行销售,原本应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却在进出境的运输中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临管。”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阐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合法代购”要求必须“自用”,那样的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

  但显而易见的是,这些被认为“自用”的物品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是货物,无论其价值多少,都要照章纳税。

分享到: 0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责编:)
W020180116412817190956.jpg
用户昵称:  (您填写的昵称将出现在评论列表中)  匿名
 验证码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
最新发表的评论0条,总共0 查看全部评论

回到频道首页
QQ图片20180105134100.jpg
jrtt.jpg
wxgzh.jpg
777.jpg
内文页广告3(手机版).jpg
海外代购_16.gif
中国社会科学院概况|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简介|关于我们|法律顾问|广告服务|网站声明|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