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梅因在该书英文版第一版的序言中写道:“以下这本书(《古代法》)的直接目的是:指出反映在古代法律中的人类的早期思想,并指明这些思想与现代思想之间的关系。”《古代法》中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法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等方面,几乎是穷尽人文领域的各个学科。
关键词:梅因;法学家;萨维尼;英国;历史方法论;分析;契约;研究方法;法律制度;历史法学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他受萨维尼的影响,撰写了传世巨著《古代法》。梅因主张从历史的角度,以历史的方法分析研究法律,在英国开创了法学研究的新的方法论。在我国加入WTO之际,对梅因和他的历史方法论进行一番思考,对我国未来的法学 研究将大有裨益。
关 键 词:梅因/《古代法》/历史方法论
作者简介: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叶秋华(1950- ),女,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郝刚(1975- ) ,男,山东青岛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梅因因其著作《古代法》而被西方学者公认为英国历史法学的创始人,在西方法学界影响颇大。但是就究竟何为历史法学的问题,西方学者之间并没有达成共识,而梅因本 人也不承认自己属于历史法学派(注:梅因在晚年认为如果非要把自己归类,他宁愿认为自己属于比较法学。See:C.Cocks,Sir Henry Maine-A Study in VictorianJurisprude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203-p204.)。对历史法学的概念 笔者并不想做过多争论,但是笔者认为历史法学的核心内容在于它的方法论——以历史的方法研究法律。就英国而言,梅因确实是这一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开创者。梅因和他的《古代法》以及历史方法论虽然是一个看似“陈旧过时”的话题,但是在当今中国的 特殊历史条件下,借助英国本土学者的眼界,对其进行一番回顾与思考,将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大有裨益。
一
梅因(Sir Henry James Sumner Maine)于1822年8月15日出生于英国,1840年进入剑桥 大学潘布鲁克学院读书,并很快成为当时学院最有才气的学生。1847年,梅因成为剑桥 大学罗马法讲座的教授,任职达七年之久。当时剑桥大学法制史教授的职位并未受到人们的注意,但梅因却在这个职位上使自己功成名就。1852年,伦敦四大律师学院(The
Inns of Court)联合设立五个讲师职位,梅因成为罗马法与法理学的第一位讲师[1]。 至1861年,梅因出版了《古代法》(Ancient Law),这本划时代的著作使梅因实至名归 ,并于当年年底被任命为印度顾问委员会的法律委员,于1862年赴任,并在印度工作了七年。回国后,梅因开设了理论法理学讲座,并根据其讲义先后出版了《村落共同体》 (Village Communities)、《制度早期史》(Early History of Institutions)、《古代 法律与习惯》(Early Law and Custom)。1877年梅因当选为剑桥大学法学院院长。1887 年冬天,梅因因为健康原因迁居法国Cannes,于1888年2月3日于异乡逝世。
梅因所处的时代正是辉煌的维多利亚时代(1837—1901)中期,那是个国力蒸蒸日上, 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一些维多利亚时代的代表人物都有这种感觉:“他们属于一个新 的,突然发迹的文明。”[2]早在18世纪后期,人民就有一种“大跃进”的感觉,产量 的数字不断上升,财富的增加也日胜一日。如煤的产量在1750年—1800年间翻了一番, 到19世纪,1800年—1830年再翻一番,而1845年又翻了一番。其纺织品、钢铁的出口量 在1850年到1870年之间也翻了一番。英国成为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它的国家收支盈余 从1851年的800万英镑,在二十年间一直上涨到7500万英镑[3]。它在1860年的人均收入 比法国高50%,而比德国则高出近两倍。几乎社会中的每一部分人都从中受益,物价虽 然上涨,但工资上涨得更快。
在这样一个经济日新月异,突飞猛进的背景下,人民的思想开始浮躁,在突如其来的 财富面前,人民逐渐淡漠了历史,甚至是蔑视历史。在当时英国的法律界,情况更是如 此,著名的法学家边沁认为:“法律史除了可供批判外,别无用处。”而约翰·密尔也 认为他“宁愿不顾过去的全部成就,而重新从头写起”[4]。与此同时,在边沁的鼓吹 之下,英国进行了规模空前的法律改革,许多旧的法律制度被取消,代之以新的制度, 这更加剧了人们对法律史的轻视。但梅因并没有像同时代的法学家那样忘记法律的历史 ,他的眼界已经完全超越了他所处的时代,梅因和他天才的著作《古代法》担当起了历 史的任务:“它使英国法学家们终于明白,如果他们想要更好地理解法律,那么他们必 须进行历史的研究。”[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