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了给单位职工发放福利,河北某食品厂负责人张先生特意来京购买了共计6万余元的稻香村月饼。购买后才得知月饼并非稻香村生产。为此,张先生将销售月饼的市场起诉至法院,索要三倍赔偿。
关键词:月饼;稻香村;食品厂;福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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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假“稻香村”获赔三倍月饼钱
为了给单位职工发放福利,河北某食品厂负责人张先生特意来京购买了共计6万余元的稻香村月饼。购买后才得知月饼并非稻香村生产。为此,张先生将销售月饼的市场起诉至法院,索要三倍赔偿。日前,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买福利月饼遇假
张先生是河北遵化一食品厂的负责人,为了给职工发放月饼福利,2013年9月9日,张先生以食品厂的名义从北京某市场的出租临时摊位购买了一批由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总计61900元。事后张先生才得知香村园公司使用“稻香村”商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张先生第二天便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并了解到香村园公司与苏州稻香村侵害商标权案子早在2013年7月就有定论。
销售方否认假冒
张先生认为,市场对所出租柜台承租方日常经营活动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该市场出租的摊位贩卖假稻香村月饼构成欺诈,应由该市场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该市场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而作为被告的该市场指出,香村园公司生产的“稻香村”月饼包装明确标注生产厂家香村园公司,生产厂址是香村园公司的生产厂址。因此涉案月饼的销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请求驳回起诉。
消费者上诉获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采购价值6万余元的中秋节月饼并非是为个人消费,不受消法保护。而其已经将月饼销毁致使不能退货,因此张先生的退款请求也不能支持。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张先生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首先有事发后媒体第一时间的报道可以证明张先生当时购买月饼是为了给职工发放福利,且目前并无相反证据证明张先生购买月饼是为了转售交易、再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法院据此认定张先生购买月饼的行为应当视为消费行为。此外,香村园公司生产销售的“稻香村”月饼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由于张先生称已将月饼销毁,无法进行退货,故张先生请求退还月饼价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但是其仍有权向市场方面主张其购买月饼价款的三倍作为损失赔偿金,最终市一中院二审判决该市场赔偿张先生购买月饼损失185700元。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