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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职称 岗位空缺可跨校评聘
2016年06月02日 15:46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王荣琦 字号

内容摘要:本报讯记者王荣琦报道今后大连市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职称。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职称;教师职称;管理制度;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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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职称

  评定标准不片面强调论文学历,岗位空缺可跨校评聘

 

  辽宁日报讯 记者王荣琦报道 今后大连市中小学教师可评正高职称;评定标准不片面强调论文、学历;师德有问题“一票否决”;中小学教师职务实现“评聘合一”……这是记者从5月31日大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联合召开的全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会议发布了《大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等系列文件,方案在7月底前完成过渡,7月至11月组织评聘。

  《方案》 建立了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实施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县(市、区)教研室和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之前,按照国家规定,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仅为中级,影响了很多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以及国民整体素质教育的提高。此次改革取消了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改革后,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单位)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公办中小学教师的聘用和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管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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