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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管理
2017年09月05日 20:25 来源:新华社 作者:魏飚 字号

内容摘要:新华社太原9月 5日电(记者魏飚)不用再提供各种各样住所证明材料、明确“住改商”范围、设立开办企业的“禁设区域”……记者从山西省工商局获悉,近日出台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放宽了对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2014年 12月 31日,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但在两年多来的实践中曾出现证明难开、造假以及许多住所无法登记等问题。山西省工商局副局长王亦兵说,新修订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实行住所申报制。申请人无需提交各种各样住所证明材料,只需填写申报承诺表即可申请办理住所登记.

关键词:管理办法;市场主体;山西省市场;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山西省工商局;登记管理;设立;禁设区域;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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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太原9月5日电(记者魏飚)不用再提供各种各样住所证明材料、明确“住改商”范围、设立开办企业的“禁设区域”……记者从山西省工商局获悉,近日出台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放宽了对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2014年12月31日,山西省出台了《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但在两年多来的实践中曾出现证明难开、造假以及许多住所无法登记等问题。对此,山西对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

  山西省工商局副局长王亦兵说,新修订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实行住所申报制。申请人无需提交各种各样住所证明材料,只需填写申报承诺表即可申请办理住所登记;二是对“住改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部分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进行申报承诺登记;三是对设立“禁设区域”作出了明确规定。山西相关部门要求各市、县结合本地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设立禁止开办企业的“禁设区域”,在方便市场主体准入的同时有效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四是明确了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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