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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每年奖励300万元建立“博物馆特派员”制度 我省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2018年01月10日 15:32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李珂 字号

内容摘要:福建日报讯(记者李珂)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后,我省高度重视,日前率先出台了《福建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从资金、业务指导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并规范办馆行为。《实施意见》明确,省级财政将非国有博物馆年度经费300万元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用于奖励履行社会公共文化责任、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博物馆专家库,建立“博物馆特派员”制度,定期选派专家到非国有博物馆指导业务工作。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人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并在《福建文博》上开辟“非国有博物馆”专栏。引导非国有博物馆之间、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之间联合举办专题展览,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全省博物馆概览编制范围。

关键词:非国有博物馆;实施意见;藏品;业务指导;设立;主管部门;展览;文物;登记;福建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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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日报讯 (记者 李珂) 国家文物局下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后,我省高度重视,日前率先出台了《福建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福建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实施意见》,从资金、业务指导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并规范办馆行为。

  《实施意见》指出,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

  《实施意见》明确,省级财政将非国有博物馆年度经费300万元列入年度部门预算,用于奖励履行社会公共文化责任、免费或低票价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对提供社会公共文化服务的非国有博物馆采用购买社会服务方式。省、市、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补助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国有博物馆的扶持体系。按照国家、省里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做好非国有博物馆在土地、税收和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的落实。

  《实施意见》提出,加强非国有博物馆业务指导。加强非国有博物馆在场馆设立、藏品保管、陈列展览、文物修复、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指导。开展帮扶活动。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子”,“一对一”持续帮扶业务活动和规范化管理。成立博物馆专家库,建立“博物馆特派员”制度,定期选派专家到非国有博物馆指导业务工作。

  近年来,我省设立了一批具有行业特征和地方文化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经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有25家。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具体从以下四大方面扶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促进资源共享。在省级博物馆行业组织设立非国有博物馆专业委员会,支持建立非国有博物馆联盟。选取一批非国有博物馆作为省级文创试点单位。鼓励非国有博物馆人员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并在《福建文博》上开辟“非国有博物馆”专栏。

  ——提升影响,加强宣传树品牌。重大节日重点宣传。充分挖掘藏品内涵,在特色节日举办特色展览,并加强前期媒体宣传,提升非国有博物馆知名度和影响力。

  ——联合展览抱团发展。引导非国有博物馆之间、非国有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之间联合举办专题展览,将非国有博物馆纳入全省博物馆概览编制范围。

  ——引进走出加强交流。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引进国内外、省内外优秀展览。鼓励非国有博物馆馆际交流,到其他地市、省外巡展,开阔眼界,提高知名度。

  据省文物局介绍,我省将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行为,落实法人财产权。根据《实施意见》,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指导拟申请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非国有博物馆应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藏品征集应在设立阶段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

  同时,要保证藏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接收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的藏品。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后新入藏的藏品,须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展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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