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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专家周林:慎重对待“艺术品转卖提成费”立法
2015年05月30日 14:30 来源:中国文化报 作者:周林 字号

内容摘要:针对国内艺术品市场无权威鉴定、鱼目混珠的情况,有专家建议,可从法律角度引入一条“万能规则”——“追续权”。

关键词:艺术家;艺术品;提成费;艺术品市场;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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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慎重对待“艺术品转卖提成费”立法

 

  针对国内艺术品市场无权威鉴定、鱼目混珠的情况,有专家建议,可从法律角度引入一条“万能规则”——“追续权”。通俗来说,就是艺术品作者及其继承人,从其作品的公开拍卖或经由一名商人出售其作品的价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相当于版权费)的权利,艺术品所有人能从该条款中获利。2013年3月,在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包含了一项新的权利,即规定在某些艺术作品及手稿通过拍卖行再次转卖时,艺术家及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从中分享收益。这项新规定与《伯尔尼公约》中所规定的“追续权”意思接近。送审稿附带的说明称,此举的目的是“鼓励创作,整合权利体系”。然而,追续权真的适合我国艺术品市场么?

  这项拟增设的权利,源自法国1920年5月20日通过的一项法案,该法案使用的名称是“授予艺术家分享艺术作品公开销售利益权利的法律”,即“追续权”,其实较简明易懂的译法是“艺术品转卖提成费”。给谁提成?当然是给艺术家。为什么提成?因为艺术家穷困潦倒亟须补偿。例如,法国著名素描画画家福兰曾描绘过一个艺术品拍卖场景:在一个拍卖会上,拍卖师将手中的木槌敲下,兴奋地喊道:“10万法郎,成交!”站在场外的两个衣衫褴褛的孩子目睹眼前的一幕,不由得惊叫起来:“看呀,那可是爸爸的一张画!”这张画在上个世纪初曾在法国媒体广为传播,催生了追续权制度。

  在中国,最早提出追续权的,是曾任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席的吴作人。1990年9月版权法颁布后,在由国家版权局组织的一次座谈会上,吴作人郑重提出要对追续权进行研究。笔者当时在给吴作人起草发言稿时,刚走进版权工作的大门,认为凡是能够让艺术家加分的,都值得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寿康曾就追续权问题撰文,他认为,由于《伯尔尼公约》中关于追续权的规定是非限定性的,服从于互惠原则,这对尚未规定这项权利的我国艺术家不利:“不论价格如何飞涨,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国外艺术商大发其财而不能得到按照该国法律本可以取得的求偿,这显然对维护我国艺术作品作者的合法权益大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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